※ 引述《HsiuyenAki (pure soul)》之铭言:
: 事实经过:
: 大家好,想请教大家一下
: 我方一月初时与对方房仲(类似包租代管)签定为期2年租约续约(押金则从旧约直接转过来
: )
: 当时谈好价格包含管理费与车位
: 但当缴纳第一个月租金时,房仲表示房东说的价钱是不含管理费,希望我方再补缴管理费
: 给他
: 我方表示,应照合约价格履行,但对方扬言不加钱就要提前解约
: 问题:
: 我方认为
: 当初签约时仅提到‘双方”欲”提前解约……需扣除一个月的担保金作为委约金’
: 并无明确提到房东一方“得“提前解约
: 房仲表示
: 1-这法条已表示房东可单方面解约,仅需赔偿一个月违约金,不需我方同意即可解约
错,欲提前解约,要对方同意才可以
房客想片面解约的话就是放大绝,搬家就好,除非是金额高的长约,不然很少上法院
房东想片面解约的话,门都没有,房客住好住满
: 2-房仲表示我方未补足押金(旧约租金较低),因此合约不成立,我方不能继续住
错,押金不是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
: 3-房仲表示,当初合约金额是房仲意思表示有误,非房东本意,依民法88条得修改或撤销
: 请问一下这样真的合法吗?
: 租金意思表示有误就可以依民法修改或撤销?
民法 第 88 条
意思表示之内容有错误,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
得将其意思表示撤销之。但以其错误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过失
者为限。
当事人之资格或物之性质,若交易上认为重要者,其错误,视为意思表示
内容之错误。
这个我不是很清楚,但个人认为对方站不住脚
你可以去法律版问问
顺便看看89和91
: 押金依房仲所述由前约押金递延,但因前约金额较低,则未补足押金契约无效?
: 请问该如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