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是这样的,我妹最近租屋,不知道哪根筋不对,看完仲介费就丢给房仲,还没
签约也没付押金给房东,事后觉得这间屋子不好,收费不合理,就不想租,房仲主张仲
介费不可退,但我查询相关法规,民法568条规定:
“居间人,以契约因其报告或媒介而成立者为限,得请求报酬。”
以此看来,契约不成立也没有付押金,是否房仲先收取费用并不合理?请问各位这样能
拿回来吗?
往深一点问,是否构成诈欺?
先谢谢各位解惑!
她说有签一张不知道什么,我有请她拍给我看,到时候我再上传,谢谢你
作者:
pesoft (pesoft)
2019-12-30 15:49:00你也可以请对方开发票,不是收据而是发票,有因此讨回来过
定金或斡旋金吧,你妹是自己付钱给人家,自己改变主意想退钱,不要想退钱,就想些沾不上边的罪名(诈欺)冠到别人头上,好像自己三心二意都不用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似的。
楼上不了解情形胡乱开砲我就不计较了,至于我妹的事情我们处理完了,谢谢大家
作者:
spmark (这就是幸运)
2019-12-31 15:14:00妳妹签的那张贴上来看看阿....本来想等你上传后再回应的 XD你妹看完房子就把仲介费丢给房仲请问他有没有口头说要租?不然干嘛把仲介费丢出去?我很好奇你干嘛强调"还没签约也还没付押金给房东"这不重要不是吗 XD而且后面还补了一句"收费不合理,就不想租"表示原本要租?反正就把那张贴上来看看吧如果只是单纯看房子就先给仲介费,没成交是可以拿回来的但如果曾经有过承诺,就,不用想了如果是曾经承诺要租、给了仲介费、再反悔不租的话那么是房客对屋主违约,另外处理,与仲介无关了
诈欺罪,必须是一方为积极的诈欺行为,而使他方为错误的认知,进而为财产的处分行为。从你描述的情形,好像是表妹事后不满意,主观上改变心意。这无法构成诈欺罪的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