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处是套房,属于隔成多个套房的公寓
房东在合约到期前15天
告知我房屋要收回给亲戚住
(我认为租约到期后为不定契约,所以没有特别说要签约,房东也没有询问)
但是我主张需在1个月前告知
所以房东表示
那就告知此事后一个月搬离。
我怀疑房东其实是想要租给别人(租约期间我会反应邻居问题,但都没有得到适当解决,
可能因此觉得我很麻烦)
结果证实,确实在搬离且退租完成后,又po租屋网招租。
想请问的问题如下:
1.定期契约到期是可以直接要求房客离开的吗?还是也会受到至少一个月前告知的限制?
2.房东这样收回转租的行为,是否违法?(法律规定除非收回自用,否则不能赶房客?)
补:后来发现房东有在契约中说明:租约到期若一个月前没说,则视同再签约1年
签约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