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了一下相关判决,在得终止租约的案例,大部分除了约定要提前一个月告知,还会约定
给付一个月租金作为损害赔偿,或者是只有一方可以提前终止,而且不用负担损害赔偿。
像内政部租赁契约范本,双方都可以提前终止,而且只要先期通知就不用负担违约金还是
比较少见。
https://goo.gl/FYNq1G
这个判决是承租方因为景气不好想结束经营,提前一个月告知,而且表示愿意赔偿1个月的
租金。
比较奇妙的地方在于,双方签订的租赁契约没有约定可以提前终止,但也没有限制不得提
前终止,同时也没有说提前终止租约要负担什么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引用内政部租赁契约范本,主张说如果得终止租约,只要提前告知就不用负担违
约金,更何况他有表达愿意赔偿一个月违约金。
出租方很坚持租赁契约有约定期限,不能提前终止,没有主张提前终止租赁契约受到什么
损害,最后法院判承租方不用赔违约金,不用负担损害赔偿。
https://goo.gl/oCc8HG
这个判决是契约勾不得提前终止租约,但又约定提前终止租约的告知时间,法院考量种种
因素,认为契约的意思应该是得终止租约,只是损害赔偿要怎么认定的问题。
最后是,得提前终止租约,终止租约的通知还有终止期,这部分也要符合民法第453条之
规定,1个月的末日为契约终止期,而且要在终止期1个月前通知。
如果7/1刚签完约,马上就说要终止租约,租约至少要在8/31才会发生合法终止。
而且这样短期内终止租赁契约,也不是不能主张违反诚信原则。
※ 编辑: jaj12377 (42.76.204.186), 04/21/2018 23:5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