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上大德们好
小弟最近租房子有遇到一些问题
单凭自己的浅薄法律专业尚未能解决
故上版来借助大家的经验和专业
1.如果因故提前与房东终止租约,且押金与房租均处理完毕
是否需要向房东收回租约呢?或者当场进行销毁
因担心如果没有收回租约,房东事后又拿契约主张我没有履行相关义务
以及租约上有我的个资(地址和家人电话等),担心房东恶意散播
又若上述假设成立,即房东必须将租约交还给我
若房东不愿意交还或声称已经自行销毁或遗失(真实性未知)
我需要以书面写下房东声明租约已遗失或销毁等,
故房东不得再按租约进行相关主张,或者恶意散播合约上承租方之个资
若有相关散播行为造成承租方后续纷扰(如精神,经济上之损害)
房东应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并约定如因本约所生纷争,双方同意以XX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
因此所缴纳之诉讼费、律师费均由违约一方负担。
最后再由双方签字。
想问以上契约是否有法律上拘束力,又或者需要再补充些什么呢
2.另一个是有关签字的部分,与我进行碰面的都是A,
A与我在合约上签名时,都是签B的名字,表示房子是B所有
那么如果我与房东需要签上述所说的房东不愿缴还租约之声明时
最后要签字的话,应该请A一样签B的名字即可
还是也要连同A自己的名字也签上去呢?
因为担心A若只签B,事后B表明根本不同意此事,
或者B表明A是无权代理进行此事,
担心后续此声明在法律上的效力会薄弱许多
以上几点是我自己思考的地方,如有缺漏或者可以更完善的地方
再请大家协助,感恩您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