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好像对不定期租约有误解
在租约到期之前要是房东没表明要重签约而租约到期之后你仍然继续付房租的话 租约将转成不定期合约
在不定期租约下房东无法随意涨价(涨价要上法院说明为何要涨价) 也无法随意要求房客搬走
要是合约还没到期可是房东要是有提重新签约你就没法变成不定期租约 要马签约要马搬走
转成不定期租约之后要是房东要收回几乎都是用收回自住 因为其他条拖欠租金啊或是破坏房子都不是一般正常租客会做的事
我就不懂某人口中说的恶房客是说啥
房租没迟交过 也没破坏房子 我连换马桶的七八千元都没和房东要XD 一开始就说马桶不顺说了一年都没动作 终于等到转成不定期约才自掏腰包换一个新马桶
可能在某些房东眼里只要涨价不签约就是恶房客吧
要是房东引用收回自住如果上法院是由法官来判定房东所提交的证据是否真的是自住 比如房东根本住美国或是有一堆房子之类的
我是还没到这一步房东就算了
房价在涨房租涨正常
现在房价跌也涨房租 更何况房子越来越老租金应该越来越低吧 不减反增 太佛了
好啦
佛心房东们可以开嘘惹
希望大家租屋顺利
以下是不定期租约相关的法条可以参考
《民法第 450 条》
租赁定有期限者,其租赁关系,于期限届满时消灭。未定期限者,各当事人得随时终止契约。但有利于承租人之习惯者,从其习惯。前项终止契约,应依习惯先期通知。
《土地法第100条》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筑时。
二、承租人违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转租于他人时。
三、承租人积欠租金额,除担保金抵偿外,达二个月以上时。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违反法令之使用时。
五、承租人违反租赁契约时。
六、承租人损坏出租人之房屋或附着财物,而不为相当之赔偿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