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租赁合约中有特别约定的事项约订下列两条:
1.不续约时,须提前两个月以电话或书信通知甲方。
2.退租时,必须提前两个月告知甲方并恢复交屋原状,否则扣押金。
我是去年4/1承租的房子,约期一年,月租金六千五,半年缴一次。
请问
我在2/13向房东表明要续约,当下房东回复要另外签约,且因为种种原因,房租要调涨成
七千元
我若因房租调涨不能用原来的租赁合约内容续约时,是否仍适用上两项特别约定?
谢谢
补充说明:
我的想法是,今天房东你不用原本的租约内容租我,也未在两个月前通知乙方,导致我无
法依原内容续约,是否已部分违约在先,所以我也可以不用遵守这两条规定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