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陈述就医心得是否会触及法律之板主看法

楼主: llocation (早春˙虫鸣˙回暖)   2011-03-29 07:31:47
版主群曾在版规3.0版发布前,发文提醒大家对于版上发表言论应多加留意,
这部分可以参见“AID:#5CGplWnU [公告] 恳请大家多加留意网络用语”。
(亦可直接看 https://sites.google.com/site/pttprozac/5cgplwnu 这个网址)
之前的提醒文与后来的版规3.0版比较重视的是:
版友间或版友与其他网络使用者之用语问题,这边请版友自行重温并遵守。
说回主题,诽谤罪(刑法第310条)是指当事人指出或叙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的事情,
而这行为也可能同时损害他人感情名誉,所以可能同时构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条)。
但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也是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
所以刑法第310条第三项、第311条也有规定免除刑罚的规定(节录如下)。
 刑法第310条第三项: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11条: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所以版友在板上陈述就医后之心得,是否会涉及诽谤罪呢?简单说明如下:
“言论”在法学理论上,可以分为“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二种。
“事实陈述”才有真实与否的问题,
“意见表达”或对事物之“评论”,属个人主观评价表现,就无所谓真实与否可言。
版友就医后所为之心得分享若涉及“事实陈述”,应担保是亲身经验而非凭空杜撰,
如此就不会有诽谤之问题(即真实恶意原则之限制,参注A)。
故版友依据实际就医经验而为事实上之陈述,尚不致构成此部份之罪名。
至于版友之心得若涉及“意见表达”,则必须符合符合刑法第311条第3款:
“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也就是合理评论原则的限制(参注B),这样也就没有诽谤罪的问题。
注:
A、真实恶意原则:
  发表言论者于发表言论时明知所言非真实,或因过于轻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为
真实,则此种不实内容之言论即须受法律制裁。
B、合理评论原则:
  就可受公评之事项,纵批评内容用词遣字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评者感到不快或影响
其名誉,亦应认受宪法之保障,不能以诽谤罪相绳。
作者: kiioo (jelly)   2011-03-29 11:31:00
推喔 实用的文章
作者: oppih (河马非马)   2011-03-29 13:08:00
谢谢!(我po了一堆心得文,呜不要吓我><)
作者: joycelove (瑶儿。  遥望某个人儿~)   2011-03-29 18:45:00
雁雁辛苦了 (搥背)
作者: Bumei (步美)   2011-03-29 20:23:00
辛苦~
作者: joycelove (瑶儿。  遥望某个人儿~)   2011-03-29 20:59:00
作者: mbl3213891   2011-03-30 00:05:00
无论如何~我讨厌那个医生~他已经伤害到我
作者: Bumei (步美)   2011-03-30 00:14:00
楼上的我们都是在...恩~客观的评论,你可以合理发表就医心得
作者: joycelove (瑶儿。  遥望某个人儿~)   2011-03-30 01:15:00
mb秀秀喔 板主们之前没有先做好功课 所以让你没有办法给你有力的意见+向大家证明 这样PO文会不会触法 真抱歉
楼主: llocation (早春˙虫鸣˙回暖)   2011-03-30 08:15:00
MB秀秀~~(抱)
作者: WANLINGG (火星喵Anaka)   2011-04-11 21:32:00
谢谢热心的楼上yo 也祝福你的创作哦!推错 奇怪怎么跑到这篇的 这个推文可以删掉
作者: viable (《私人创作》)   2011-12-08 12:02:00
再说我家耕者有其田没分到一块免费地 当地主地也没少一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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