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师法修法无共识 送朝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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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26日电】
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药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但无共识,决议保
留各版本草案,送朝野协商。
民国102年7月31日司法院释字第711号解释,药师法限制药师仅能于一处执业规定,对药
师执行职业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违中华民国宪法比例原则,牴触宪法保障工作权意旨
,应自解释公布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103年7月31日)失效。
为避免法律效力期限届满后,药师执业无所适从,行政院提出修法,立法委员也提各修法
版本。
据行政院版,若遇药瘾戒治或传染病防治服务、义诊或巡回医疗服务、药事照护相关业务
、偏远地区调剂或中央主管机关认定的公益或紧急照护需要等状况,药师经事先报准,得
于原执业处所外执行业务;多名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更松绑。
中华民国药师公会全国联合会理事长李蜀平中午在立法院群贤楼门口表示,为全民用药安
全,药师公会支持行政院版本,计划号召至少5000人上凯达格兰大道表达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