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我预告你的预告-触电网是侵权还是合理使用

楼主: kenny1300175 (蘇湖)   2022-04-26 10:04:14
新闻网址: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16137
2022/04/25
2022 年 4 月 4 日,著名电影网站“触电网- True Movie 电影情报入口”在脸书上宣布
“下台一鞠躬”,表示经营 12 年、累积超过 57 万订阅的 YouTube 频道遭国内电影发
行商“车库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检举 70 多支预告片,并表示车库娱乐“不守承诺过
河拆桥”、“把我们之前合作过的影片全数检举下架”。
对此,车库娱乐透过律师于 4 月 5 日发表声明,指出“未曾授权触电网基于自己营利之
目的,自行修改使用车库娱乐拥有权利之影片内容”,且在 2018 年就曾经要求触电网全
数下架相关影片内容,并表示仅是就一切未经合法授权影片,向影音平台(YouTube)提
出下架申请。最后,也提及将针对触电网的不实指控,追究该网站及其负责人所涉之一切
民、刑事法律责任。
不料,触电网的站长嗣后又在脸书反击,指出预告片介绍电影就是要让大家进戏院看电影
,赚到的都是片商,称车库娱乐是“版权蟑螂在钓鱼”。4 月 22 日,触电网透过脸书宣
布 YouTube 帐号回归,但表示“官司问题仍没解决,触电网现在无法盈利,又回到了在
做慈善事业的热血年代”。
此事件引起不小风波,双方各执一词的主张,也将延续到法庭上攻防。其实,本次有关预
告片的风波,也可以让我们透过案件,留意背后涉及的著作权议题。
预告片也受到著作权保护?
或许有人会认为,预告片本身就有广告性质,因此我们分享广告等同是“帮忙宣传”,没
收取报酬就很不错了,怎么反过来对我提告呢?
《著作权法》的目的,是要保护人类精神创作的成果。本法所保护的对象,包括语文、音
乐、戏剧、舞蹈、美术、摄影、图形、视听、录音、建筑、电脑程式等著作。
因此,如果我拍了一部非常感人的汽车广告,剧情环绕在一个家庭的温馨故事,没多久后
却发现,另一部房仲业广告不论在剧情、分镜、台词几乎同出一辙,只差在演员不同,当
然会认为后者广告可能侵害到前者的著作权。
同理,从预告片本身的内容来看,自然属于视听著作;即便预告片的目的是要宣传、广告
电影,也不会因此改变它属于著作的本质而应受到保护。
此外,预告片本身如果也具有原创性,甚至更该被视为是一个独立的视听著作。试想,若
某部喜剧电影本身其实并不好笑,但剪辑师超强,透过剪接再加上花俏的字卡,用预告片
把电影包装得很吸引人,结果观众进电影院后发现,两小时的电影中,有限的精彩笑点片
段都已经在 30 秒的预告片中出现了,剩下的 1 小时 59 分又 30 秒的部分其实相当无
聊──这时候,大家应该就不难认同预告片本身也是一个著作了吧。
回顾“谷阿莫”争议
而既然预告片是一个著作,享有著作权的保障,那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下,上传
在网络、加上自己的 Logo 或浮水印,可能就会侵害到著作权人的重制、公开传输、改作
等权利。此时,著作人除了可以主张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外,《著作权法》第 91 条也规定
了刑事责任。
数年前,另一起在 YouTube 上涉及电影著作权纠纷的,就是以“X 分钟看电影”闻名的
“谷阿莫”。
谷阿莫擅长将片长数小时的电影剪辑后,浓缩成数分钟的剧情介绍,加上诙谐的口吻,吸
引了不少观众,却也因此遭到片商控告侵权。当时,媒体及网友以做影评影片而闻名的
YouTuber“超粒方”作为对比,超粒方曾于受访时表示,因为担心侵权,所以自己影片
中所使用的片段都是源自预告片。
或许有人会想,5 年前的超粒方“没事”,那为什么现在的触电网就“有事”呢?其实,
就算著作权人没有积极主张权利,也不代表就没有侵害到著作权。
以谷阿莫为例,在谷阿莫发生著作权争议前,他就已经在网络上传重制的影片多年且富有
名气,但似乎都没有片商跳出来控告谷阿莫侵权。这或许是片商有商业性的考量,而选择
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不代表这样的行为就合法;同样的情况也适用在超粒方身上,如
果超粒方未经片商授权,就使用预告片的内容制作成自己的影片,其实并非毫无侵权的可
能。
究竟怎样才算“合理使用”?
于是,这时我们就可以用大家耳熟能详的“合理使用”,来检视预告片的使用问题。
原则上,著作的确是该受到保护,但是过度保护、限制他人使用著作权人的著作,将可能
妨碍知识、文化的传播,对公共大众也非好事。因此,《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着
作的行为就不会构成侵权。
那么如何使用才叫做“合理”呢?《著作权法》第 44 条至第 63 条,列举了各种合理使
用的情形,例如“专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为学校授课需要”,以及“为报导、评
论、教学、研究或其他正当目的之必要”等等。
此外,《著作权法》第 65 条第 2 项也举出应该综合判断的 4 项要件,作为判断使用到
底是不是合理的标准,列举如下: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质,包括系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质。
这里指的是著作种类,端看是新闻报导、商业用途、学术研究等,在认定上都可能有不同
结论。
三、所利用之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他人著作的质量,及其在整个著作所占之比例。换句话说,应该同时检视“质”和“
量”,例如重制作品撷取电影 90% 的片段当然不合理,但如果只撷取电影中 10% 片段,
但却是电影最精华、精彩、未公开的部分,也不太容易被认定是合理使用。
四、利用结果对著作潜在市场与现在价值之影响。
也就是使用著作后,到底会对著作权人的市场权益产生何种冲击?例如我看完 YouTuber
的影片之后,就觉得没有再进戏院看正片的必要,自然就会侵害到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
冲击票房。
触电网事件,该怎么判读?
预告片确实具有广告性质,自然应该与其他著作的重制或改作在评价上有所不同,且因预
告片的性质,本身就是希望越多人看到越好,而转发预告片应该也不至于让观众因此就不
进电影院看电影了,所以著作的潜在市场收益或价值未受到影响。
不过,当触电网使用许多车库娱乐的预告片,然后在片头片尾加上网站 Logo、并且开启
盈利模式,如此行为是否还会落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就不无疑问了。
或许可以打个比拟,糕饼店为了招揽生意,在店门口放一盘小包装的试吃品让客人品尝,
结果某位路人看见了,就整盘端回自己的店面招待客人。这样的做法,想必糕饼店一定会
不高兴吧!
这起事件后续会如何发展,有兴趣的大家可以持续关注,同时也提醒各位,预告片也是享
有著作权的,在当今网络发达、大家都可以是自媒体的时代,就更应该避免有侵害他人著
作权的可能发生。
《关于作者》
蔡孟翰
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律硕士,法律白话文资深编辑,现为执业律师。
执行、核稿编辑:孙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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