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onkilling (咚咚)》之铭言:
: 老实说,我觉得你提的这些反而是病态的社会现象。
: 文明法治社会,罪刑法定,犯罪者受刑法审判定罪服刑,为何还需要
: 社会封杀?是法官一定判得不好,他的罪可恶到只有服刑不够?
在原文下推文一堆,我觉得对原 PO 不尊重,在此跟 Donkilling 道歉。
我整理一下我的论述。
法律,是最低的社会底线。
最低,代表这条线后面没有空间;一旦跨越,你就必须接受惩罚。
刑法,其规范的底线,几乎都是“伤害别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等作为前提。
而杀人、性侵、伤害,则是最直接对被害者造成损害的犯罪类型。
这些犯罪,连“第一次发生”都不应该容忍。
你说杀人也可能是过失致死,义愤杀人、防卫性杀人。伤害也可能是过失伤害。
但是性侵强暴,有任何不可抗力的原因,让你去性侵别人?
刑法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惩罚,是吓阻。
当然没办法 100% 吓阻,但评估代价是所有生物的本能。
如果对一个犯罪者,社会的标准是“关过就算”、“一笔勾销”。
那所有伤害人的作为,都能以刑度被量化。
但大家都知道,很多已经造成的伤害,是无法量化的。
对于一个强暴犯,你认为造成的伤害可以被量化为 “2 年、10 年”?
刑法之所以不能全部唯一死刑,是因为要有程度区别。
马路上撞死三宝,跟拿刀去捷运大开杀戒,程度上是不一样的。
所以社会道德上的态度非常重要。
当社会上对于这些犯罪者的态度是:
你犯的错不能被社会所容,也不会因为你被关过而一笔勾销,你需要实际地一辈子负责。
这单纯比你犯罪会被关,还多了一层吓阻性。
日本病态的社会封杀,让那些杀人强暴犯,即使出狱后,仍然必须面对他的罪过的后果。
日本不是没有那种丧心病狂的恶徒,但他们的治安是世界前三。
当然不会 100% 吓阻,但仍能有效吓阻。
推文举出有人“那不如同归于尽”,不会因为会被关或社会制约而停手,反而大干一票,
主张不应该有社会封杀。那你要不要主张把刑法也一并废了?
同样杀人,蓄意杀人的人关完出来,继续被社会封杀,形同死刑。
但日本也有过失杀人或义愤杀人的人,服刑出来被社会同情,获得第二次机会的。
你说这样的社会是错的吗 ? 是恶的吗?
强暴犯,老实说我想不出任何理由,应该给予机会,即使已经受刑。
因为他伤害人时,并没有给予对方机会,而且他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这样的人,请你们说说,为什么要容忍他们犯“第一次”?
有些错,是一次都不能犯。
犯错的当下不给别人机会,也不应该要求社会给予机会。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如果把道德退到跟法律同一条线,你认为这样的社会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