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傅达仁永别了 如愿安乐死 享年85岁

楼主: hceraalshing   2018-06-11 10:29:42
医学生版首度发文,给大家一点法律观点,欢迎大家指教
我们把主题拉回到安乐死吧,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我们需要先看2个刑法律
刑法第271条:I.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II.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刑法第275条:I.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II.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上述杀人罪(271)及加工自杀罪(275)若套用在医师于临床决断时所为行为,
其实相当不公平,所以我们需要了解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
就安乐死而言,分为三类
1. 不作为安乐死:停止对严重伤病,经医师诊断认为不可治愈,且有医学上之证据,
近期内病程进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之病患使用医疗技术延续生命
这里所谓的不作为,意指对于生命法益有义务之人,没有做特定行为而构成犯罪者
例如:妈妈故意不喂小朋友吃饭导致其饿死,妈妈对小孩的生命具有亲属义务,即使
妈妈并没有实际拿刀或下毒等行为,仍能构成杀人罪
这在医疗行为上已经囊括在2000年催生的“安宁缓和医疗条例”之中
在家属及本人意愿的表述下,医师确实可以依照意愿不实行延命医疗或维生医疗
法律上的解释为“患者自我决定权”使“医师之医疗义务”终止
故结论是此类行为不构成杀人罪或加工自杀罪
2. 间接作为安乐死:以医学方法缓解绝症病人之疼痛,因而引发缩短生命之风险
医师的行为和病患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但不具有“客观可归责性”故不构成杀人罪
所谓客观可归责性是就客观而言,此行为是否惹起法所不容许之风险
例如:老板送员工一张机票去国外玩不幸遇到飞机坠毁事件且员工死亡
虽然老板送机票和员工死亡确实具有因果关系,但送机票的行为客观来说
确实有坠机的风险,但不至于到法律所不容许,故老板不构成杀人罪
故结论是如果医师给一种止痛药目的在于缓解病人疼痛,而且确实有告知病人
可能产生之副作用,那么此副作用便不是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故不构成杀人罪
3. 直接作为安乐死:以医学方法提前结束病人之生命
这个类型的行为大概才是法律界和医疗界争执不休的问题
如果一个人要求你把他的手机摔烂,你照做了,不构成毁损罪的理由是“得到同意”
那为什么一个人要求你杀了他,却会构成刑法的“加工自杀罪”?
这个问题的根本想法是说手机摔烂了可以换新的手机,但我们的立法者并不认为
“生命”能够用来换取更好的东西,故用了非常严格的方式看待生命法益
然而就医学的立场而言,死亡在某些特定的毫无生活品质可言得病人身上是一种解脱
但不得不否认的是确实没有用生命换到好的生活品质
其中我看到最好的赞成安乐死的论述是
“在某些情况,生命品质大于生命本身,故不应构成加工自杀罪”
其中我看到最好的反对安乐死的论述是
“如果情况衡量不够精确,会导致生命法益的受损”以及
“当事人心理之负担会剧增,例如其他同样患病者均选择了安乐死,他会不会觉得
自己是这个世界以及他的家人的拖累者?”
以上,大概就是安乐死议题的主要争点,就我个人而言,我是赞成者
毕竟在医疗现场看过太多真正的“生不如死”
我常常希望在他们的下个月就研发出新的技术新的药物来根治他的的疾病
但常常生命都太脆弱,终究是要走向衰竭的,
那不如在他们还意识清醒、尊严尚存的时候有一个保全自己的方法,不是吗?
作者: oberon1013 (ç ´420了.)   2018-06-11 12:09:00
作者: doluir (阿冠)   2018-06-11 12:19:00
作者: tmuaircat (cat)   2018-06-11 12:30:00
2是指MORPHINE 吗?
作者: Rogozov (哥发的不是冗是寂寞)   2018-06-11 12:33:00
长知识
作者: jugularnotch (颈切迹)   2018-06-11 12:57:00
推。看到2也是想到morphine,另外anti, feeding,hydration也算吗?
作者: fjdkdkfj   2018-06-11 19:56:00
作者: bluto (乱入小布)   2018-06-12 00:51:00
虽然3是法律/医疗争执点 但是2却是实务上临床医师的挣扎有些医师无法接受/面对即使是善意出发点的副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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