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法第82条修正案已通过 新条文内容应为
“医疗业务之施行,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医事人员因执行医疗业务
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临床专业裁量
所致者为限,负损害赔偿责任。
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因过失致病人死伤,以违反医疗上必要之注意义务且逾越合理
临床专业裁量所致者为限,负刑事责任。
前两项注意义务之违反及临床专业裁量之范围,应以该医疗领域
当时当地之医疗常规、医疗水准、医疗设施、劳动条件及紧急迫切等客观
情况为断。
医疗机构因其医事人员执行医疗业务致生损害于病人,以故意或过失为限,负
损害赔偿责任”。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712290002
有人知道“临床裁量权”到底是啥吗 ?
"临床裁量权"以我观察应是台北大学郑逸哲教授首创 他也推广这观念好多年
本次修法应有他的影响存在
“临床裁量权”跟最高法院的“医疗常规”有何不同 ??
(注意:医疗常规不是一成不变的,医疗常规更不是guideline,
它是会阴地因时或因医院设备制宜的)
举例来说, 前镇子一位神外颜医师 实行脊椎开刀后 病患下肢无力
后来第二位医师开进去 发现骨钉移位且geoform塞太多导致神经压迫
一审医生被判输
但颜医生审判时 也以他的“临床裁量权”作抗辩
表示他那时专业判断手术应没有问题 可再续观下肢无力的状况即可
请问先进 颜医师脊椎案若是用新医疗法82条
是否会有不同判决结果 ?
“临床裁量权”究竟是啥 ?? 又如何定义“恣意裁量”或“裁量不当”??
补充(2018/01/01):
郑逸哲首创的“临床裁量权”,以他的说法来看,对医界当然是很有利
但是郑教授很多阐述“临床裁量权”的文章里面
最大的问题是 他完全没有定义何谓“恣意裁量”或“裁量不当”以及举例
也就是说 郑的主张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