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林奏延盼4年内落实住院医师纳《劳基法

楼主: boggae (boggae)   2016-04-27 08:49:41
意思是让医师列入劳基法84条-1(责任制)的范围里
劳动基准法
(民国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84- 1 条
(另行约定之工作者)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
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不受第三十
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之限制。
一、监督、管理人员或责任制专业人员。
二、监视性或间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质特殊之工作。
前项约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参考本法所定之基准且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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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不是40小时,不是44小时,是劳雇双方约定之工时
如果超过工时应该有加班费,且加班时间也有限制
不过困难处在于医院要如何监督和劳检,是和护理师一样要打卡吗?(打卡登出然后继续
把事情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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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2013年颁布的住院医师劳动权益保障参考指引
(最低评鉴标准之丙案)
(一)每周正常工作时间连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十八小时。值班属于延长工时。院外
待命时间不属于工时,但实际到院服务时数即计算工时。
(二)住院医师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连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二小
时。
(三)住院医师符合下列情况,可以超时工作继续照顾某特定病人。但连续工作时间仍不得
超过三十六小时:
1、病人病情危急须持续照护。
2、当时事件有重要学术价值。
3、基于对病患或家属之职责。
(四)住院医师两次工作时间中间至少应有十小时以上休息时间。
(一)住院医师每七日中至少应有完整二十四小时之休息,作为例假;其每四周内至少应有
一次完整四十八小时以上之休息,作为例假。但下列情形致住院医师无法完整休息者,不
在此限:
1、因天灾、事变或重大突发事件。
2、病人病情危急,病人本人或家属请求由原住院医师持续照护,并经住院医师同意者。
(二)前项但书情形,医疗机构应于事后给予补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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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八八工时已经是多方讨论后,认为不会损及病人安全及住院医师之健康及福祉的合理
工时了。
另外,在院外on call不算在工时。
纳入劳基法后,约定工时可能还是照八八工时来走,差别在于纳入劳基法后,如果真的确
实执行劳检,对医院有更多约束力,而不只是评鉴时医院才需要拿出不存在的排班表。
作者: ItsMory (睡,是一种幸福)   2016-04-27 10:05:00
推~~~针堆法条认真解说
作者: victorpao ( )   2016-04-27 10:54:00
:)
作者: nnsc (nnsc)   2016-04-27 11:18:00
今年台北市劳动局起乩抄柯P的老家发现宝山违反劳动基准法评鉴了,有些医院被逼急了就会搞出玉石俱焚的招式,评鉴条文里面有护理人员工时规定的条文,违法的医院还想当医学中心?大家有没有想过哪天宝山会被打下医中啊?
作者: proudC (call me 酷哥)   2016-04-27 11:25:00
有八库的医院绝对不怕,后门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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