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这篇心中有感,
一些朋友对于民间开立死诊的观念有些误解。
我目前是卫生所医师。
首先澄清的是,只要在台湾有医师执照的就可以开立死亡证明。
所以并没有所谓的民间法医这个工作,
如果民众不是在医院死亡,那么就有两条路径可以取得死亡证明。
一是司法相验,一是行政相验。只有自然病故才能行政相验!
行政相验其实是政府因应民情,让一些坚持要从医院回家才走的民众
才有的方法。一般民众需要先在离开医院前取得“诊断证明”做佐证。
之后可以到户籍地的卫生所请那边的医生到府相验。或者,有些葬仪社
会有合作的地方诊所医师,他们想赚一些外快,就会出来做这一块。
说实在的,一般的卫生所医师不是很想出来行政相验。因为收的不多,
担的风险又大。举例而言,我所在的单位,一次只收400,上班时间需
要随call随到,会申请卫生所行政相验的民众又多半弱势,我通常都是
自己骑摩托车去丧家。钱收进来是进市府的统筹,也不是进我的口袋。
(当然也有原文收2000的卫生所,但我这边是纯做公卫的地方)
但不管怎么说,愿意去丧家的卫生所医师都是不逃避责任的,我自己也是
抱着尽点心意的想法去做。
这边就会说到前面提到的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意外、自杀、他杀)。
一般大家常看到开立死诊的医师都是像我一样,只能开自然死亡。
简单来说就是可以写出病因病名的。
如果是到院前死亡、意外、死因不明的,你在急诊、门诊、卫生所都拿不到
死亡证明(按法律这些都要报请司法相验)。
而一般病危返家死亡的民众,从医院带的诊断证明就至关重要,不然卫生所
医师和他素昧平生,其实是没办去开立死诊,但因为死亡原因有医院医师帮
你做证,所以卫生所医师就可以于法有据的协助开立死诊。
司法相验就是一般医师无法确认死亡原因的情形,这时候需要请检察官或法医
来确认(法医不是谁都可以担任,是一种专责专任的工作,知名的法医就像高大成、
石台平这些人)因为这些死亡个案,需要去厘清当中的刑事责任。
这里就会出现一些灰色空间,在非自然死亡的情形,家属觉得死者的死亡不
名誉,或者想诈保,或者贪图方便,或者观念不正确,就会付多一点钱找民间
诊所医师去取得自然死亡的死亡证明,借此回避司法相验。(因为非自然死亡
医院不开、卫生所通常也不开)
另一方面,一些葬仪社也会提供special服务,有合作医师可以开死诊,自然死亡
会开(这点卫生所很感激),非自然死亡…
不过通常葬仪社和赚外快的医师还是有底限,太夸张的也不敢碰。
这边算是良心建议,如果真的有家人病危,除非病人心愿是回家,不然直接在医
院取得死诊是比较方便省钱的。
补marvel点,
有一次一个1岁大的小孩父母跑来替小孩开死诊,因为他们带某医院的诊
断证明,病因也很明确,所以我也只能硬著头皮上,结果跟着家属一到丧家,才
发现小孩从医院到家,被放了一整天了才来找我,而夫妻俩是一起来卫生所找我,
一进丧家发现家中没有别人,所以刚刚你们是把死去的小孩放家中就来喔…
后来因为死因明确,加上家属哀戚的神情,我也就好人做到底了,因为他们如果
去外面找别的医师开就是2000起跳,还是我这边400公道。
当我走出丧家的时候,心情是很复杂的,一方面心疼小孩,一方面难过妈妈
好不容易怀上的小孩就这样走了,一方面妈妈难过地把死去的小孩抱起来,
走到门口送我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