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它] 关于B前版主任意删文

楼主: hiimlive   2014-08-03 20:40:55
“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之电磁记录…”
板主删文的动作,并没有删除电磁纪录
删文会让文章没有显示在看板上,但电磁纪录仍毫发无伤的躺在服务器里
我也不是学法律的,但我曾经因为删文和水桶被告过
过来人,经验分享 Q口Q
※ 引述《sa091181 (我住的不是福尔摩沙)》之铭言:
: 转自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3814&txtgp=&groupkd=10
: 离职员工任意删除公司资料须负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及刑事妨害电脑使用罪责任。
: (1)民法:
: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 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 离职员工若于离职时故意将公司之资料删除,侵害公司之权利,致使公司因资料被删除
: 而受有损害,公司当然可以向离职员工请求损害赔偿。
: (2)刑法:
: 离职员工故意删除公司之电脑资料,其行为触犯刑法妨害电脑使用罪。
: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无故取得、删除或变更他人电脑或相关设备之电磁记
: 录,致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二十万元以下罚
: 金。”,又该罪系属告诉乃论罪(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即有告诉权之人须于知悉犯
: 人之时起,向检警机关表示要诉追犯罪,或是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告诉,逾期告诉权人
: 告诉权人就不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诉。
: 故员工离职后故意删除电脑内之资讯,造成雇主受有损害,雇主可于知道犯人之时
: 起六个月内向检警机关请求诉追犯罪,由检察官侦查提起公诉,或自己直接向法院提起
: 刑事告诉。
: google了一下案例:
: http://blog.udn.com/teddy5422/6290748
: 窜改他人网页内容之法律责任:
: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512&txtgp=&groupkd=4
: 都是告诉乃论且有追诉期限,要看站方怎么处理了。
: PS.因最近B前版主擅自删文,所以做了点功课,如不适合此版小弟会自删,
: 又小弟不是学法律的,所以有误用不适合资料也请告知,小弟一样会删除,谢谢。
作者: sa091181 (我住的不是福尔摩沙)   2014-08-03 20:47:00
谢谢指教,我已将原文删除^^
作者: cwjing (cwjing)   2014-08-03 21:14:00
好像已经开过侦查庭了吧?是不是确定不起诉了呢?蛮想知道检察官是如何思考此案的
作者: ePaper ( ̄ ﹁ ̄)   2014-08-03 21:30:00
有版主权限的好像就可以进去delete版看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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