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love05 (游荡或是流浪)
2009-05-12 00:07:01依两位板主及小组长讨论后,做出相关判决如下
首先,关于applepies
po出两人私下对话记录,违反板规
3-1. 与本板无关的内容,一律劣文并原文删除,依情节轻重水桶
原文劣退,因未达水桶情事,不予水桶
关于red1981
对于这次双方的对谈为私下私人情事,red1981非为板务代表
对于私下讨论交流并未违反看板规范。
然在移除文章部分确有瑕疵,但red1981也已请辞,故不再予以追究。
最后并感谢red1981这段时间以来对看板精华区收整的协助。
然后在文章代码(AID): #1A17KpMS
即公告 关于applepies与loveholic←这篇内
推文内容
推 red1981:这件事我错在不应该在苹果要求下说出他朋友文章的缺失 05/09 16:32
→ red1981:不应该在作者要求读者无脑看文时要求作者收回这句话 05/09 16:32
→ red1981:不应该在得知作者要将文章断头时将文章除移精华区 05/09 16:33
→ red1981:应该让所有版友掉进断头文中永远爬不出坑 05/09 16:33
→ red1981:若版友情愿当作者口中的无脑读者的话 我愿意向二位当事者 05/09 16:34
→ red1981:道歉,并重新邀稿 05/09 16:34
违反板规
6-3. 推文使人感到不愉快者,可向版主检举,依情节轻重水桶或警告
处以水桶五天
另外,关于小板主之规范,之后新的板规会予以补充规范
但,小板主之工作,只在于收录与整理精华区内之文章
除此之外,与一般使用者无异
并无任何管理之权,在之后的小板主任用
我们会善尽告知之义务,避免相同情况再次发生
小板主之工作尽止于此,并不能代替板主
如果可以,希望两位作者能考虑到其他支持你们的板友们
不予计较,再继续分享好文
精华区删除之文章,已救回,若两位作者同意
会将文章移回精华区
此次事件到此,请各位停止讨论,此裁决已定谳
已向组务报备,若对此判决异议者请直接向组务申诉,
我会提供相关物证提供给组务一并裁定
在板上独立PO文讨论者,依板规一律劣退
以上,造成各位困扰非常抱歉
峰
那请问上次叫我们帮忙备份是在干嘛?@@? 被盗帐号?
作者:
penlyly (请勿拍打与喂食)
2009-05-12 00:22:00简单的说就是板主发现作者的自删文以及精华区的删文
作者:
iorifox (八神狐™)
2009-05-12 00:23:00我不能同意楼上再多了。
作者:
penlyly (请勿拍打与喂食)
2009-05-12 00:24:00在了解事情前为避免文章因误会或其他原因流失 先行备份
楼主:
ilove05 (游荡或是流浪)
2009-05-12 00:29:00补充一下,之前苹果派那篇文!已补劣退!相关惩罚皆完成
作者: catchyi (妙小妞) 2009-05-12 00:33:00
你们都辛苦了!!!
其实我觉得两边都很情绪化...唉,真希望他们能和解
作者: outhere (lifan) 2009-05-12 00:47:00
终于有一篇清楚合理的公告了....
作者:
ccjjea (冰月)
2009-05-12 00:47:00飘~~~~
作者: wiexve 2009-05-12 00:53:00
孰是孰非,真相自有公道!
作者:
yasachi (明明)
2009-05-12 00:55:00不过这里的气氛好像悄悄地变了呢 叹
作者:
gloleas (橘 荨约)
2009-05-12 01:39:00恩...等真相吧ˊˋ
作者: wiexve 2009-05-12 02:18:00
谁说结案了就代表真相!
作者:
iorifox (八神狐™)
2009-05-12 02:26:00真相不是你我在此争辩就会出现。当事者不出面,你我二位都只是旁观者,当初就是怕引起认定裁定不公正才会请小组长
作者:
iorifox (八神狐™)
2009-05-12 02:27:00一同讨论裁定。没想到还是落的如此下场。
作者:
iorifox (八神狐™)
2009-05-12 02:28:00莫战!!真相还是留给当事者还原吧!!
作者: wiexve 2009-05-12 02:30:00
不战,但是真相一定会还原,请该劣文的劣文!
作者:
gloleas (橘 荨约)
2009-05-12 02:32:00唔...我觉得楼上的没有要战的意思啊
作者:
gloleas (橘 荨约)
2009-05-12 02:33:00狐大不用太敏感呢^^
楼主:
ilove05 (游荡或是流浪)
2009-05-12 05:08:00姑且不论真相为何,此篇判的是两人违反板规之事宜...
楼主:
ilove05 (游荡或是流浪)
2009-05-12 05:12:00两人之私下交流,并非看板规范,若对判决有疑问,请向组务
楼主:
ilove05 (游荡或是流浪)
2009-05-12 05:14:00申诉,相关话题,若非必要,我也不想再多做回复了
楼主:
ilove05 (游荡或是流浪)
2009-05-12 05:17:00毕竟,我们都不是当事人,也不在现场,无法正确评判
作者:
penlyly (请勿拍打与喂食)
2009-05-12 12:25:00....我真的很可怜 协助版务讨论 还得先听狐大讲鬼故事QQ
作者: dolphin15 (爱自己多一点) 2009-05-12 12:39:00
XDDD 楼上这句好笑
版主真的很难当,两位不管做什么决定都有人要骂要反对...
这次事件我看来版工的错就是错在不该一气之下删精华,但
版工是在MSN上跟对方讨论,实在也没什么错的!到是两位作者完全没有接受人批评的雅量,自己实在也应该反省.
作者:
artsfen (*呆呆的朵拉芬*)
2009-05-12 13:03:00大家都辛苦了...
实在觉得 推文使人不愉快 这条管太宽了...如果没有人身攻击 到底是怎么判定水桶的阿...
作者:
penlyly (请勿拍打与喂食)
2009-05-12 14:14:00私下讨论怎么讨论都是当事人的事情 我想大家就不用多评论
个人认为这篇公告判决合理 用语也不错 不专制又有说服力
作者:
orangem (小橘)
2009-05-12 23:44:00那下次狐大先来版上讲完鬼故事 再去找组务讨论版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