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务] 关于违规发言判决永久水桶的讨论

楼主: s89227 (Kei)   2016-09-14 10:25:14
<先讲重点和结论>
关于本次“违法”的判定争议,
我们会向站方询问板务和法务的职权界线,
若是属板务范围,
会将目前板规修改为分程度禁言;
若属法务范围,
则移除板规20-1中的违法行为和鼓吹违法行为。
不论如何,
只要板规有修改,
这次nckuwei板友的案子都会改判。
板规中违法行为相关规定是因《本站使用者条款》而制订,
5、使用者的守法义务及承诺
您承诺绝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务,并承诺遵守中华民国
相关法规及一切使用互联网之国际惯例。(若您为中华民国以外之使用者。并
同意遵守所属国家或地域之法令)您同意并保证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权
益或违法之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a)妨害他人名誉或隐私权。
(b)张贴任何诽谤、侮辱、具威胁性、攻击性、不雅、猥亵、不实、违反公共秩
序、善良风俗或其他不法之文字。
(c)违反依法律或契约所应负之保密义务。
(d)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e)从事不法交易行为。
(f)滥发广告邮件及张贴广告文章。
(g)其他本站有正当理由认为不适当之行为。
基本上,在看板上的发言行为属板务业务,
而法务则负责如Violation板和PttLaw板等检举、法律流程处理和法律咨询。
但如同板友所说的,
板主并非法律专业人员不能自行认定违法,
因此将请站方释疑关于这部分的业务和权限界定。
再来是关于广告部分,
PTT本来就禁止广告(见上一页),
因此视为严重违规,
严重违规因此罚则本来就偏重,
但若大家认为太重,
可以修改为退文并禁言三个月。
如果要改,
这部分将跟违法行为板规修改时一起讨论并修改。
广告文的判定:
1. 有商业获利(包含免费但可达到宣传效果)
2. 非学术研究或政府单位主办
符合以上两点视为广告。
因此我拒绝了电影赠票宣传、XX夫妻感情促进营或市场调查一类文章,
也绝对没有闪光文被当成广告文的判例,
这点请大家放心。
总之,
请大家等站方释疑出来,
再一同参与板规修正讨论吧!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4 10:26:00
板主辛苦了
作者: nunu1102 (尊重别人=尊重自己)   2016-09-14 10:26:00
版主辛苦了,也请看下我在闲聊中的推文建议尊重你的回答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10:36:00
辛苦了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0:51:00
辛苦了
作者: dogday (臭酸的绿茶)   2016-09-14 10:52:00
其实版上很多偏激言论都踩在法律的界线上推错篇…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0:54:00
建议是不管如何 都要修掉这一条板规 不然真的闹起来检举 一定血流成河
楼主: s89227 (Kei)   2016-09-14 10:54:00
确定会修改呀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0:55:00
不能给闹板机会的 可以看女板随便闹起来就静板那条检举很明显是猫本自己过不去 所以检举 小题大作跟我要去检举另一半偷看我LINE讯息一样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0:58:00
这条版规我觉得可以讨论"违法"是否应该定义明确一点,是指刑法(含特别刑法),也就是会被判拘役罚金徒刑的,行政罚比如违规停车或弃养猫狗这类被开单缴罚锾的改成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00:00
我是觉得根本不用"违法"这一条 板上就是言论自由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1:00:00
短期水桶,这样轻重可能比较适当,另外拿民法那种训示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1:01:00
性规定来讨论的我个人觉得那更构不上"违法"了言论自由也是有极限的,不是无敌星星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02:00
在违法方面站规已经有一些规定摆在那边了 板规在列只是让有心人士去恶意检举 水桶别人 搞文字游戏了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1:02:00
另外我觉得,现行板规下就是请站方解释"违法",如果站方认为动保法罚锾处分不算,就解n的桶,如果算,那就依现行板规走,之后修法也不能溯及他这次的水桶处分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05:00
如果动保法这都算 我就卯起来检举那些偷看另一半FB跟赖的 根本已经违反刑法 是不是都要永桶了这种小事给猫本狗本闹起来都有够严重 真的要弄成这样就是地狱了 超过半数在婚姻板发文的都违法了吧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1:07:00
偷看line未必违法喔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07:00
刑法358条 不算违法吗
楼主: s89227 (Kei)   2016-09-14 11:08:00
修改后可以溯及既往,因为这次是板规有失比例原则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08:00
妨碍秘密也不算吗确实是有失比例原则 但我的意思是这种小事情都水桶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1:09:00
看清楚条文,那条有规定"无故",事实上也可以找到看男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09:00
在推脱产的 发偷看文的 骂婆婆的 是不是也都要桶了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10:00
不仅仅是比例原则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1:10:00
所以我说最好明确定义"违法",脱产也不一定就有刑责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11:12:00
板主辛苦了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12:00
to apple 但是你也可以找到很多起诉的我只是要表达 这个猫本事件都可以水桶 不管几天那么其他很多情况 就桶不完了
作者: marchtue   2016-09-14 11:15:00
A大 你说的那个不起诉新闻是因为男友有女友的line的帐密(女友自己给的),本来就不是偷看,当然不起诉。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11:16:00
你知道帐号密码,不代表你可以未经授权R看就看喔...
作者: marchtue   2016-09-14 11:19:00
自己交帐密给别人就是授权的意思,去查实务见解再来
作者: NOTHINGES (肥蛇蛇推便便)   2016-09-14 11:23:00
趁机整顿一下模糊地带好像也不错
作者: kittiequeen (珍珠妹妹~)   2016-09-14 11:24:00
5566 的言论我非常不认同,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你到底懂不懂法律,ptt也是公开场合不应鼓吹犯法行为!版主要小心不要随之起舞,总之我是反对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11:24:00
To marchtue: 谢谢指点。所以不能只给人家"保管"吗?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1:25:00
对啊所以说要符合刑法358,要有无故/输入之类的要件,未必偷看就是犯法了,坦白说这很复杂,我觉得要版主去认定这个真的很辛苦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26:00
kitt 我有说在不违反站规的前提好吗 站规已经有一些规范了谁都没有在鼓吹 况且 那篇原文 那算鼓吹吗?小题大作与否而已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11:27:00
其实5566很多id耶,这样地图泡有没有违法嫌疑阿...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1:28:00
我记得之前看过一个实务见解,说老婆怀疑老公出轨,在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1:28:00
楼上放心 我知道他在说我 但我不会像猫本一样过不去去检举这种事情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4 12:04:00
我是觉得没必要管个版要版主弄得好像免费法咨那么辛苦的找判例查见解。言论自由是最高法律下大家自我约束,真失言到触法被告自负跑法院成本。ptt就是嗑牙虚拟嘴砲~务实上犯法不该是我们决定的,也不该把责任归版主。除了ttb那等大事件想不出有什么道理判永桶的
作者: HelenaK (愛蓮娜)   2016-09-14 12:09:00
纯推板主辛苦了~
作者: afria (阿法)   2016-09-14 12:18:00
难得有可以理性沟通的好板主,先推一个。不过这条真的需要重新辩证修改...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6-09-14 12:20:00
我也同意 不要小题大作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6-09-14 12:23:00
推AA大 真的要讨论违法也该分行政罚与刑罚
作者: BabyRismy (小米)   2016-09-14 12:27:00
尊重版主执行版务 这次让大家集思广义讨论一下也是本版宝贵经验之一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12:27:00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2:41:00
我也觉得趁这个机会讨论一下板规不错
作者: FANNYFISH (爱睡觉的鱼)   2016-09-14 12:42:00
版主辛苦也尊重版主判决,但这次检举真的有小题大作之嫌那个检举id,板上从没看过..趁这个机会讨论一下板规+1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12:46:00
板主 以常理判断 他根本没鼓吹 为何要判这条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3:16:00
版主可以沟通先推,但现实生活中,应该没有因为"建议放生"而被判刑的例子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3:19:00
弃养本来就不会判刑,只是行政罚锾,现实生活中当然不会有了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3:28:00
但是国考王只是"建议"连行为都没有唷,所以连罚锾都不会有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3:29:00
我不知道该怎么跟你讲你才能理解,国考建议一个会受罚的行为,国考建议的这个行为不违法,但是违反板规,版主则是依据板规桶他,运作起来没有问题,这也跟国考的行为有没有被罚锾无关,因为本来就没有法源依据会去罚"建议弃养"这件事A行为违反,国考建议他人从事A行为这个"建议"是B行为版主罚的是B行为,不是A行为A行为违法*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3:32:00
我知道,所以这才是有问题的点,现实生活中都没有法源,但版主的判决是"违反法律",都没有法源了,哪来的违反法律?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3:34:00
不,我看你还是不理解,A行为违法与否会影响到B行为是否违反板规,今天国考所建议的A行为(弃养)违法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所以版主才会认定"国考建议弃养"="国考建议违法行为"这个建议行为可以依板规水桶当然很多行为是不是违法第一时间不是那么的好判断,这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3:37:00
你说的点我明白,但我说的点你不明白,所以你以为我不明白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3:37:00
也是大家在讨论的这条版规妥适性和执行可行性的问题了你强调"现实生活中都没有法源",但弃养受罚有啊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3:39:00
a大,我知道妳哪里不明白我的说法了..."建议放生"这是没有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13:40:00
重点应该在鼓吹吧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3:40:00
法源的(我的看法),但你觉得这是有法源的(弃养),但你若是有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13:41:00
既然不是鼓吹 就没有鼓吹违法的事情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3:41:00
去看"放生"这个词汇的定义,会发现各机关的定义都有冲突或重复的地方,野保法是先出来的,动保法是后续的,所以涵盖范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3:44:00
再说一次,版主罚国考建议行为的依据是板规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3:44:00
围会发现野保法有涵盖到动保法,后续又因为一些原因,各地方
作者: faiwen5566 (优文56)   2016-09-14 13:47:00
我是说 如果要来谈国考有没有违反板规 他哪里违反板规国考文章是建议放生 放生又不等于弃养 动保法规范处罚是处罚弃养 遗弃 不是处罚放生放生一词 并不等于弃养 板规规定不得鼓吹违法事项他并没有违反动保法相关规定国考文章也没有列到可以判定他是弃养的内容 何来违反动保法 事猫本想搞事 看到放生就高潮要来检举而已所以这判例根本根本没有法源依据 而且也没有违反动保一开始是在讨论 这条恶规是不是要删去 现在看大家在谈国考是不是违反 我觉得应该要帮他说话 他没有违反板规
作者: lail (古道照颜色)   2016-09-14 14:07:00
其实国考兄只要建议带到收容所就没事了(我不认同弃养的行为,但是这是目前的规定,很无奈)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4:20:00
感谢A大花时间解释,果然有些地方没弄清楚.
作者: AppleAlice   2016-09-14 14:24:00
不会啦,我们可以针对一个判决这样讨论,但若这条版规不改,以后再有同样问题,版主会被烦死的 XDDD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4 16:56:00
不是一言堂才是良好的讨论阿 XD
作者: skytowerlll (东尼)   2016-09-14 18:00:00
"弃养" "放生" 未必是违法的. 只有看到判决文,不清处原文是怎么写的. 不过只要把动物送到收容所,缴几千元. 就可以合法完成弃养的动作.纵使原意是违法的弃养行为好了, 但也不到鼓吹的程度吧?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4 18:26:00
照板规看 阿纬的意思应该是要弃养好棒棒 大家来弃养才对 但显然不是如此
作者: matsui88 (松)   2016-09-15 17:08:00
版主辛苦了!
作者: icolee (icolee)   2016-09-16 01:23:00
板主真的辛苦,明明就某两个ID超级卢,两个整天都很闲在那边引战,却加重版主的工作量,超级辛苦
作者: NCKUbuddha (( ̄*  ̄ !) 牙痛)   2016-09-16 01:54:00
如果只有两个人觉得有问题 那板主大可不必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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