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下午好,先预祝各位板友中秋佳节快乐!!
以下是本次违规发言判决,
有任何问题请在本篇公告提出,
或者站内信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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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置底检举
推 emily0953: #1NqePcq4 (marriage) lyting0910 1-2、6-2、跑错棚 09/09 18:16
作者 lyting0910 (婷婷) 看板 marriage
标题 [求助] 男友删了对话纪录
时间 Fri Sep 9 17:52:3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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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子的
我们两个交往快一年
我一直都有看手机的习惯
我男友知道也表示不在意
看久了也就会特别注意一些人
男友会带着我去认识他的朋友
但是FB不会公开我
(以下略)
作者:
mtyc (mttttttt)
2016-09-13 17:31:00阿纬QQ
作者:
norikko (水妖)
2016-09-13 17:36:00阿纬QQ
作者:
isacheng (方吉外拍摄影师)
2016-09-13 17:39:00阿纬QQ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3 17:42:00阿纬QQ~不送
作者:
sweam (凋零幸福人妻)
2016-09-13 17:54:00阿纬拜
作者:
nunu1102 (尊重别人=尊重自己)
2016-09-13 18:00:00NO~~~~阿纬!!!QQ
作者:
verphy (嘘。)
2016-09-13 18:15:00国考王~~~~QQ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18:30:00第一个也太迷路了
作者: ariiodi (木子容) 2016-09-13 18:41:00
阿纬掰~
作者:
verphy (嘘。)
2016-09-13 19:08:00阿伟~卡机马QQ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0:06:00放生是否等于弃养?法律名词禁止的是弃养,可以扩张解释到放生吗?如果放生猫是把猫放养在大自然,饲主住在附近仍有饲育行为,这就是放生但不是弃养。
作者:
ryoko34 (凉仔)
2016-09-13 20:19:00XDDDD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3 20:19:00就是有这种观念才会一堆流浪动物,自以为是放生然后造成他人的困扰
其实我觉得故意放生比弃养更可恶 之前有些宗教会先抓一堆动物 把他弄得半死不残 再来放生自认救赎
s大贴的那篇是主管机关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解释耶,跟检举引用的动保法不一样,主管机关和野放客体都不同而且以该篇文章的10年家猫来讲,放出去等于要他们死了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0:33:00野放后的猫,一样可以继续人工养育。差别只是家猫变放养猫。
我找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简字第9号简易判决可供参
他就是觉得原PO养不起四只猫才叫他放生,放生还继续养不觉得很矛盾吗
考,大意是说行为人在网络上认养猫,而后将其野放,并称其动机再让猫回归大自然,不应进行人为圈养,但其既已养育,将动物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内,野放即可认定为弃养。可以给版主和有相关疑虑的版友做个参考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3 20:45:00红色字体的部份,放生,包含宠物饲主弃养等所有“动物释放”之行为,我赞同楼上的说法,但就法源而言,这判决是有问题的
所谓的这判决是版主判决吗?? 没有问题阿,家猫是适用动保法,不是野生动护保育法耶,检举的版友也是以动保法来检举阿野生动物保育法
作者:
afria (阿法)
2016-09-13 20:51:00阿纬QQ
就法源而言..这则新闻里提的修正野保法已通过了吗?新闻里写顺利的话期待在今年底就能通过,还没年底,所以应该还没通过吧?
那条修正(需要行政许可)还没通过,但是野生动物保育法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0:55:00会去请教站方法务,若这是有问题的判决会再改判
我一时没找到例子,我猜想野保法讲的宠物饲主是指养台湾猕猴那类野生动物的人吧,总之家猫不会适用的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3 21:05:00永久禁言是很严厉的处罚耶,没有闹版/分身/口出恶言分,不会有言论自由凌驾检举的意味吗?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1:14:00鼓吹违反行为不比闹板轻吧@@?
作者:
Novsup (我被猫拳攻击啦!)
2016-09-13 21:14:00版主好认真
作者:
rainbowpo (You sure !)
2016-09-13 21:27:00发言前应该多想想吧,版规就写在那
作者:
sopoor (爱染秋雨醉笺札)
2016-09-13 21:31:00这样说好了,法律名词上,放生和弃养不同,所以动保法用的是弃养,野保法用的是放生,原文写的是放生,所以要引法源的话,野保法是适用的,因为野保法的放生是包含家宠的(连结红字林务局的部份)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1:32:00版主有失比例原则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1:51:00总之大家小心,别提到赞成TNR,否则在本版就是永久水桶TNR=弃养+放生,肯定违法的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1:53:00这样以后有人说要下泻药在食物里面给偷吃的婆婆也要永久水桶了吧.
真要这么说的话,国考王针对家猫议题用放生这个词就错了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1:59:00会去询问法务,如果有瑕疵会改判,但目前先这样处理
TNR是把浪猫狗带去绝育后放回原本居住地,跟把原本饲养的猫狗放出去又不同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00:00这条版规要修改,假设有人叫老婆去偷看老公手机,这样属于妨碍秘密罪,这样是不是也要永久水桶?
作者: a7525741227 (猫娘) 2016-09-13 22:00:00
如果一开始养的猫咪就是用放养方式,猫还有野外生存能力。一开始养在屋内的猫,"放生出去"这种行为叫弃养,没有能力在外面生存,是要牠死不是吗?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01:00这样的话,我开始翻法条检举,一堆人也会被永久水桶吧?
我觉得M大想讲的是类似放养家犬的概念,乡下蛮多这样的,但主要是狗,以动物性来说猫比较难用这种方式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03:00再来。你违法的定义在哪里?
回归到检讨版规的话,我倒认为可以一并讨论所谓违法是指刑法还是包含行政罚,弃养宠物虽然我觉得可恶,但毕竟是行政罚,吃张罚单就没了的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2:14:00这样以后说不要给公婆孝亲费算不算鼓吹犯罪啊?还是公婆在家堆了一堆乱七八糟东西, 有人推文建议说找机会把东西都丢了, 这样算是鼓吹犯罪吗
作者:
Leef (LeeF)
2016-09-13 22:25:00板主辛苦了!谢谢!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25:00下次再看到有人鼓吹老公不用扶养大小姑的,一律永久水桶民法1114条,兄弟姊妹互负扶养之义务。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2:26:00大家冷静讨论,会连板规的适当性一起询问法务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2:27:00总是要有个界线吧, 好像判太重了一点
10岁家猫没有野外求生的能力 放什么生?弃养就弃养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2:28:00这样真的会有很多言论都要被永久水桶了
动保法白纸黑字在那里 别硬凹了 TNR的动物原本就没有饲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2:29:00虽然说他本来就是每天都在鬼扯一堆XD
主 没有弃养的问题 放养和放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别混淆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33:00国考大写的是:放生,变野猫。没有说弃养。变野猫也能养。当然家猫不可能变野猫在野外生存,问题是不妥不等于违法
作者:
liao5469 (一天又一天)
2016-09-13 22:34:00国考大掰掰~好好读书~^_^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35:00法律条文能不能类推解释,这不是版主能决定,也不该是板主
作者:
liao5469 (一天又一天)
2016-09-13 22:35:00版主是为了他好,让他认真考试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36:00该负责的事情。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37:00放生=弃养,这是法律条文的类推解释。问题是我们不是法律人
兄弟姊妹的扶养义务顺位非常低, 实务上要成立并不常见
家猫放生实质上本来就等于弃养,如果执意在名词上硬凹是没有意义的,难道用"丢掉"家猫而不是用弃养两字就不是弃养吗?
怎么会有人一直硬凹 不继续扶养就是弃养了 中文意思很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41:00很多女生无婚姻,父母不在时就只能靠兄弟扶养。放生,只是说放到野外生活,没有说不再喂养。
无婚姻的也能靠自己养自己吧........讲得好像所有不婚的女性都没能力工作养自己一样
处 不管你用的字眼是丢掉 扔掉 不继续养 放弃对猫而言下场都是失去原本的家 不是弃养是什么
s大,那位在讲兄弟姐妹扶养的问题根本是在硬凹,就别理会他了。
今天国考会建议放生是为何?因为原PO养四只猫经济负担太大,然后放生后再继续养就跟他原本建议互相矛盾
作者:
plokmn 2016-09-13 22:45:00呜呜国考大居然是永久水桶 我不依啦
人单身无婚姻可以有自力更生的能力 10岁老猫被弃养呢?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46:00我的意思是,版主无权自己解释法律。无权当法官判定不明确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46:00R大,妳可能不懂,法律就是一直钻研名词好吗?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47:00的法律行为。如果此例一开,以后就是文字狱时代。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48:00当你不确定放生=弃养,那你要找很多资料、法条、实例去证明,不是你说是就是,那法官干嘛啊?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49:00我这样做也是保护板主,他没有当法官的义务。
我怀疑Max11和国考n有什么关系吗?自己一直乱用民法内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50:00这个就是要定义清楚,信不信我现在努力翻法条,绝对很多人是用这条版规?适用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50:00如果有天板主错引法条永久水桶某人,到时可能真的跑法院我不认识国考大,存脆讨论法律问题。
类比 胡乱解释法律用语 然后说仅仅引用法条的版主无权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3 22:51:00站规有写不得鼓吹违法行为,但板务和法务的分界线我们会再向站方确认
解释法律? 搞清楚 版主只是在履行义务执行版规罢了不服气去地检署申告啊 看把10岁老猫丢弃能否算弃养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54:00对,我就是怕板主被告,永久水桶等于损害电脑使用权益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2:55:00我就认为不是弃养,我认为让他回归自然,要辩来辩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56:00板主又不是法律人,若对法条错误理解而处罚板友,其实他没有必要背这种责任。当然被告不一定会成立,但是如果当板主要接传票走法院,那
作者: rgreen (rgreen) 2016-09-13 22:57:00
法律人路过,法律有很多特殊名词定义、实务见解和例外,实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58:00婚姻板以后就没板主了
作者: rgreen (rgreen) 2016-09-13 22:58:00
在不是版主可以自行认定的连律师都要不断更新或查询了,一般人的版主有办法适用正确吗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2:59:00最好的做法就是移送站务法务,请他们认定,板主别自己判决
放养放生傻傻搞不清楚, 怪不得台湾不负责任弃养的饲主这么多 可怜的猫猫狗狗 被人类随便买卖随便丢
作者: rgreen (rgreen) 2016-09-13 23:08:00
这次假如刚好判对,有办法保证每次都能正确?再说法律外行人有没有办法胜任这种负担?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08:00我们讲法律名词问题,既然引用法条,当然用法律解决,你讲的是事实,可是法律不适用谢谢
饲主的责任 (动保法第5条第2项)对于其管领之动物应提供1适当之食物&饮水及充足之活动空间2.注意其生活环境之安全 / 遮蔽 / 通风 / 光照 / 温度及清洁3.提供必要法定动物传染病防治4.避免其遭受恶意或无故之骚扰 / 虐待或伤害5.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顾(三) 关于弃养饲主饲养之动物 ,除得送交动物收容处所或直辖市 / 县(市) 主管机关指定之厂所收容处里外,不得弃养 (动保法第5条第3项)因此依照法条制定的逻辑先规定了饲主的责任之后规定饲主若是不饲养宠物,宠物唯一合法的去处之后规定除此以外不得弃养依照法理弃养的意义是谓饲主没有尽到法条所规定的饲主的责任所以弃养的定义为何已经很明显放生、丢掉都包含
这里是PTT不是法院 要讲法律去法院讲 这里看版规unknowid完全正确 可是有人会跟你说你不是法官不准引用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11:00我乘现在,去检举叫对方不养自己父母的人,违反了民法1114条,这样也违法,如何
不是念法律的人却爱讲法律,这才是最让人头疼的,法律是讲逻辑的,法律规定更是,根本不是什么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根本不是那样用的。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3:13:00法律每个人都能解释,但只有法官能作判决。
a50847你去啊 可是你要先举证该人父母没有生活自理能力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3:14:00板主如果认定一个人鼓吹违法,基本上就是对他的名誉损害了
现在大部份都建议每个月汇几千元以自保免得被告弃养,很少人叫人不养父母了吧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15:00不用啊,因为民法那几条不用举证,刑法才需要,谢谢
R大,何必跟不懂的人争呢~他不懂说再多还是不懂,他懂的只有他自以为懂而已。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3:15:00当然实务上名誉损害未必成立,但只要板主犯一次错,被判妨害名誉成立,那就很惨了。为什么板规要让板主背负这种风险? 解释法律的责任不在板主,板友有没有鼓吹违法应该交给站方认定。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17:00R大就很懂?
unknowid的谢谢你 我的确不该和听不懂的人讲道理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3 23:18:00你们两个慢慢取暖吧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3 23:27:00光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构成"鼓吹",我想都有很多辩证。法律讲逻辑前题下的定义是人文辩证,德国人花了几十年的岁月去讨论遵守法律秩序与服从是否可以除罪。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3 23:27:00个人觉得永久水桶的处分过于严苛,版主可以多考虑一下吗?毕竟这等于在本版被判决死刑。。。今天就算是违反动保法,也不会被判死刑阿。杀猫咪都没被关因此还是考虑一下比例原则吧。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3 23:32:00p大说的对,我还没想到是否成立鼓吹。鼓吹是指宣传提倡,但是国考大说的放生,是“最后的办法”,把放生放到最后方法,似乎不能成立鼓吹。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3 23:35:00因为打嘴砲就被判永久禁言真的比例失当了,人身攻击寄信骚扰版友反而比较严重都不会这么判了~
把违法的事情放到选项3 就没事?我都笑了版主只是依版规行事,他不服判决可以向站方提出申诉,这是他的权利。我觉得事情应着重在讨论这条版规的处罚标准,而不是针对他的个案内容。
作者:
c728131 (Ms.j、若男)
2016-09-13 23:56:00推楼上,国考大如果不服判决可以去申诉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3 23:58:00有人如果鼓吹骑车可以不用戴安全帽那要不要永久水桶XD
吵这真的没有意义,我们使用PTT帐号,除了受中华民国法律保护,更受PTT规范保护。版主都要问法务 清,就静待消息。不要又把版主灰心下台,然后无政府状态,这样有比较好嘛*厘清
讨论一下也无妨 毕竟这种问题以后可能还是会遇到 我是觉得违法行为包山包海 罚则却是绝对永桶制 如果能视情节轻重衡酌度下去做配套应该会更完善
动保法吵到野生动物又吵到刑法民法。版主都要去询问了。因为这都可以商量,而不是说版主无所为而乱吵一通。人跟动物是能相提并论嘛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00:33:00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00:35:00呵呵,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28条第二项食品不得为医疗效能之标示、宣传或广告。为颗水果被永久水桶,超不划算的。
猫咪有打芯片?若有!那叫她放生猫,是叫她弃养没错!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0:39:00国考大这个有点太过了 就好像最近的杀小偷案 如果有人说最后的办法还是杀掉小偷比较安全 是否也永桶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0:41:00检举不检举是一回事 重点在标准
就阿纬得罪人,才被抓错处。还被引最严重的版规还是看法务怎么跟版主解释,才会有依据标准。就我上面说的,使用者受PTT规范保护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0:47:00可怜的阿纬
他有时候很正常(就事论事),被引这条桶,我只有疑,他得罪人嘛
某m这么舍不得某国考,私下留他的line彼此交流废文吧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0:59:00得罪人无误 。至少阿纬的语气 明显把也许违法的手段当成罪后不得已的办法 要解读成鼓吹违反法律 是哪里出问题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4 01:06:00我是觉得给个水桶几天蛮合理的,永久水桶有点太夸张了。以前一堆骂人骂翻天的也给个一个礼拜就出来了,骂人算妨害名誉吧,也就几个礼拜...
作者:
pastoris (tu es ma came)
2016-09-14 01:11:00其实我没看过国考大嘘人或在推文中与人吵翻,为何不得媳妇缘呀@@?
作者:
plokmn 2016-09-14 01:21:00无法想像没有国考大的婚姻版QQ
作者:
nunu1102 (尊重别人=尊重自己)
2016-09-14 01:28:00其实永久水桶真的判太重了,阿纬的说法虽然观念有错,但不讳言确实有些人也是有这样的错误想法,若在判决时针对此说法加以惩处2-4周,顺便进行宣导教育,可能事情会更圆满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01:36:00我是对事不对人。如果有人对我有误解,我也尊重。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01:38:00问题卡在板规这么写,如果程序和判定权限没有瑕疵的话板主没有从轻的选项,要也是修改板规之后再回溯改判总之一切等站方解释之后再看需不需要改判和修板规
作者: marchtue 2016-09-14 01:45:00
身为法律从业人员,对那么多人觉得外行人可以翻翻法条就判断违法与否觉得桑心。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1:45:00有不适用的选项 那根本不是鼓吹
作者:
aqwe (乱世小书僮)
2016-09-14 04:26:00建议放养是不太对 但永久水桶...之前那些公然侮辱都没这样了
作者:
sweetJ (嗯...是我)
2016-09-14 07:00:00当初看版规的时候倒是没想过这样就会被永久水桶,这条感觉起来比较像是鼓吹人家去作奸犯科,外遇...之类比较严重的事情。鼓励弃养的确很不可取,不过这样就要在“婚姻版”被永久水桶有点诡异。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7:08:00真的很诡异
真的太诡异了 国考都没说话 一堆纷纷崩溃 还以为分身后来想想 确实现在知识进步 人人会GOOGLE 要找到在同一水平线的人不容易了 难怪让他们这么紧张QAQ另外发废文的人不会因为水桶而气馁 建议他的粉丝可以关注他又去哪边乱PO文 且战且走 成千上百的板上必有他的一片天空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7:31:00我想N大搞不清楚重点,重点是这条版规争议太大,法律包山包海,如果照这种版规,很多人很容易就被永久水桶了。请好好抓重点谢谢。
法律本就该包山包海 但没犯罪的人仍占大多数如果你的重点是 你怕自己犯法被永桶 那建议你不要犯法ID可以换了再上 人生不行 别把犯法想得这么简单也别把一些不懂法的人的嘴砲或死辩 当成犯法的要件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8:03:00我觉得刚好相反 如果被这样水桶的不是国考王 而是普通媳妇应该会有更多人出来讲话 重点是他没有鼓吹 不能因为讨厌一个人就这样找机会修理他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8:20:00我就是怕自己被捅,也觉得这条版规太诡异了,提出异议不行吗?
作者:
afria (阿法)
2016-09-14 08:23:00这条的刑度可比戒严。某人都说再任大法官不是连任大法官,放生和弃养自是不同囉
如同s板主说的,板规20就是这样,就算板主想判轻也无法,除非修改板规,我们也针对此案件讨论许久,决非因人而异,今日我会询问站方,有任何结果会跟大家说明。谢谢。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8:34:00辛苦了
作者:
c728131 (Ms.j、若男)
2016-09-14 08:44:00版主辛苦了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08:47:00比如NO网友在上面的推文说人崩溃,乱PO文,这没有法律问题吗? 是否可能也有违法之嫌,然后根据这跳马上被永久水桶?
作者: Doralice 2016-09-14 08:51:00
认同这条板规有修正空间,但版主的依板规处我觉得没问题,当有人提出疑虑时也向站务通报了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8:53:00根本就不是鼓吹 哪有不能轻判之理
认同版主处理无问题+1 如果觉得是恶法 应该要修法 而不是吵着要特例 才符合程序
作者: Doralice 2016-09-14 08:54:00
倒是懂法律的板友可以直接提出板规修正该如何改善较好
作者:
a50847 (YA)
2016-09-14 09:08:00没有特例啊,修法而已,
作者:
isaacc (小元宅爸)
2016-09-14 09:16:00对了,许多文章都提到私自看配偶邮件LINE脸书讯息完蛋了全部违法,全部永久水桶。。。
作者:
SK3 (请参考msn)
2016-09-14 09:17:00说到鼓吹,版上真的有被国考大影响的人吗?大家应该只是看看笑笑,没当一回事吧!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09:21:00能不能轻判是板规有没有写,不是鼓吹与否现在板规只有不违规和永桶两个选项
作者:
GFDS (on diet)
2016-09-14 09:21:00不是特例 用常理看是不是鼓吹就好
这版是不是快要没有言论自由了还是要跟版主亲近熟络比较不容易被判?呵。喔说错,是“风向”决定判决XD
作者: marchtue 2016-09-14 09:57:00
违法行为的法的范围在哪里?看来版主认为条例是算,那命令算不算?判例跟最高法院判决算不算?
我的想法已经具体建议过了, 将绝对永桶制改为视情节轻重衡酌罚责. 这条版规跟空白刑法有类似的结构, 将违反版规的部分构成要件授权给法律来做规范, 但是版规罚则却只有一个永桶, 这是一种无差别罚责, 就像红灯右转罚5万、国道超速罚5万、聚众斗殴也罚5万、妨害公众交通往来还是罚5万, 如此轻重失衡与宪法第23条所明揭的比例原则有违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0:43:00你怎么会有跟板主亲近或风向决定判决的错觉...去看看过去检举国考王的被判不违规有多少高推文数照罚的有多少to B大,确实有失比例原则,因此会改板规&改判只是不是现在,请见板务文的回文
我也不知道怎么会有这种错觉欸,本来没有的。可能是执法者常做出令人匪夷所思的判决吧。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1:04:00还麻烦楼上s大举几个例子,没人反应的状况下我们也不知道何谓匪夷所思的判决啊@@"
我找就难看了,不如版主自己爬文好了,有争议判决应该不少。(笑)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1:20:00不介意难看这种事情啦,有理说理,最少我目前看起来有争议的判决都有改判或者明确解释啊
所以怎么会是错觉呢?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版主辛苦了。
我想sexymuse板友是针对我上次的判决不开心吧!如果大家用语都能再思考过才说出来,不要用贬抑人的字眼我想板上会和谐许多^^ 有意见可以针对我,跟s板主无关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1:49:00我笨,还请你直接举例,给你打脸的机会不好吗?
如果未来有板主选举 也欢迎sexymuse板友参选!
作者:
fppull (小扑扑)
2016-09-14 11:51:00大家都针对版规,为什么要有人针对版主。
楼上所说跟版主亲近熟络比较不容易被判该不会是暗指自己跟版主不亲近所以日前被判有违规吧?那你应该是找检举人才是,怎么会是找版主?楼上是说sex大。没被人检举也不会轮到被版主判决呀~
自己不检讨得罪谁,才被检举,怪版主有何用?主体搞错了吧
e大,应该不是他得罪谁的问题~而是他本身发表的言论有问题,才会让版友不时检举他,翻翻他被检举的例子,实在不少呢~
真的,我其实也不大懂,这样子的言论,照版主不亲近逻辑(自认)应该很多发言都可以出不来
作者:
psicic (psicic )
2016-09-14 12:10:00那这个版一堆人早就该永久禁言了
某人逻辑:检讨自己(x) 都是没有加入小圈圈才被桶(o)
我只是回答S版主的问题回答,扯什么恩怨,E妇电视剧言情小说看太多?个人言论若有违规欢迎判罚,版主处理检举也没有问题,但执法的sense要有吧?老是改判或被挑战如何服众?在下无意挑战版主个人,否则申诉获胜的时候早就大声嚷嚷,但嚷嚷的是谁大家心知肚明,我只是懒得理水准之下的人。然后某N要不要我送妳一张签名照,不理妳还一直跟在屁股后面叽叽喳喳耶~就指派妳为粉丝团长好了。噗
现在是上演被说中见笑转生气中所以又口出恶言了吗?((笑~
咦,又自打脸了。但上面戳板主的是妳耶,难道被盗帐号了
作者:
iangkor (???)
2016-09-14 12:46:00性感小玫瑰 好好过中秋好吗 每天剑拔弩张不累吗
iangkor怎么叫人家的小名>/////< 好窝,快乐过中秋(剥柚子ing)
我不认识nckuwei,与他没有私人恩怨我检举他纯粹因为他建议养了十年四猫的主人放生并在建议后加上猫只是猫不用想太多我认为这样的建议明显在鼓励原po进行违法行为因此检举他,没想到引起这么大的风波造成板主困扰我真的很抱歉
作者:
fppull (小扑扑)
2016-09-14 13:01:00版主是人,我觉得有出现改判是正常的。且并没有老是改判,这样说版主没有sense好像不好吧。
HU大~不用感到抱歉~你没有做错事情~该道歉的另有其人~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3:05:00板主群的能力没有到没判必对,如果错了难道不改判吗?如果你有知道谁或者你的判错率比现任板主群低,欢迎参选现在第三板主一直空着,可是上次办选举又没有人上在没有更好的人能上来前,现任板主群你将就用吧随时欢迎找更能服众的板主,直接站内信给我,我马上办选举
版主~你们的努力大家都看的到,不必因为某些人自己做不到的事却一直要求别人做到的行为而感到卑微。
有争议判决应该不少?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请问某S统计过了嘛?除了某m被桶那篇,好像也不多还是又把前几任为数不多通通扣在这任身上,因为桶过妳这样
作者:
s89227 (Kei)
2016-09-14 13:17:00另外h大不用抱歉,今天这条板规确实有瑕疵,你不检举以后也会遇到类似的状况,别太放在心上啊,是每判必对,手残点错字
我想跟马克思11说,放生、跟放养是不一样的好吗?马克思11说的饲养方式比较像国外的outdoor cat不限制猫的行动,但还是会提供饲育、医疗等帮助这叫放养...讲难听点跟放山鸡是一样的意思说真的法律人这样纠结一个字的定义然后强辩,真的很没意思欸?你可以说不符合比例原则,希望版主不要判那么重,但揪著一个字(而且我相信国考王心中的真意就是弃养)在那边强辩个老半天...不觉得失去重点吗????
h大,我要道歉,我乱臆测你和阿纬有个人恩怨,对不起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3:29:00我也相信国考王想的是弃养,可是他没写弃养。我们又不是法官,怎么可以凭自己相信的,就判决他人鼓吹违法?
从两位版主上任为数不长的期间以来,判决的总数大概是40篇,其中六篇左右的判决有争议(此篇数包含了改判和撤销判决),何来你说的有争议的判决不少?更何况版主改判判决是依据站方的规定,为何你会把改判判决说成是种难看且错误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3:35:00再说把动物训练到能适应野外生活再回归户外,这也叫放生。
的行为?以上你以自己的观感和没有统计数据而说出的言论,
,此等可以显示你是个靠个人情绪而非依照客观条件做出言论的人,那么~你有什么立场在这对版主大放厥词呢?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3:36:00判人桶要依照客观条件,不能只凭主观判断。
作者:
fppull (小扑扑)
2016-09-14 13:39:00版主已经有要处理了,可以不要在吵字义啥的吗?
"快去检举",都能被桶了,性感小姐扯风向,小团体,我勒呸
M大,我可以恳请你别乱用法律专业用语吗?请尊重专业,至少
d大,她以为是很久之前的版主之乱,但已经相当久了阿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3:43:00就是做功课以后,才发现不合理的地方啊。u大。
那可能你要好好的研究一下真正的意义,如果不懂就别勉强,因为法律涵养不是靠看一两篇文章就可以养成的。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3:48:00我未必都懂,但是我可以提出浅见,有则改之,无则勉之。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3:53:00楼上说的对,不是罪刑法定主义,是法律明确性原则那句话我写的不是很正确,在此修改。
M大...那个...法律明确性原则也不是这样用的...你需要书籍的话我可以寄给你,有什么不懂的地方我们互相讨论,但是在这之前...嗯...还是别提专业用语,口以咪~
某人:你打我 我就可以打你 符合相对论原理 理科:相对论不是这样用的某人:唉呀 我只是提供我的浅见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4:11:00是的,我会继续学习。不过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我还是会继续提出自己的看法。
嗯嗯 也许你要的只是可以说话就好 至于自己说了什么正确性如何 并不是你在意的事情另外言者非无罪 只有闻者以为戒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4:20:00N大说的,似乎不是现在自由开放的台湾社会。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4:23:00N大我只是引用诗经,没有要在这里讨论言论自由范畴的问题
N大说的是,言论自由并非无限上纲,也不是免死金牌。
作者:
Max11 (从来没有)
2016-09-14 14:24:00如果连引用诗经的句子都不行,那我不知道还有什么话能说
也许你该了解自己引用了什么 以及是否适用于现在状况一堆事不就是你不懂又乱用名词搞出来的吗 被专家指正了 就在[我知道我搞错了但我还是要一直说 ]请了解 似是而非或明显错误的言论 都会造成他人困扰这个基本道理 谢谢
作者:
ryoko34 (凉仔)
2016-09-14 14:31:00=====以下开放纬粉签到=====
作者:
salem713 (RedFa)
2016-09-15 00:17:00谢谢,干净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