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删。
其实就原po的问题目前就是银行会打来询问,
婆婆的债务并不会牵涉到原po甚至小孩,
银行即使委外给催收公司,大部分一开始还是先走法院,
不迁走婆婆户籍好处是:银行通知、法院公文都由原po收受,可以知道最新情况。
我个人是觉得就告知先生后静观其变,
绝对比什么都不知道来得好。
推文提到的继承问题,不知道为何婆婆还在世大家就已讨论继承,
但既然就“全面限定继承”有疑虑,
以下是说明,请大家参考。
民法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这条已经明文规定现在的继承原则就是限定继承,
推文提到的“时效”,其实是陈报遗产清册的期间。
(第1156条,知悉得继承起三个月内)
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继承人知道,
即使不清楚也可以去国税局申请财产清单,
但是债务情况就没办法调查,
所以继承人有义务向法院提出遗产清册,
限定遗产范围,之后若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出面讨债,
就可以依照遗产清册范围偿还。
但是如果没有陈报也不是就变回以前的概括继承,
民法第1162-1条第1项:继承人未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对于被继承人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仍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
也就是说到债权人出面时还是没有开具遗产清册,也还是可以以遗产分别偿还。
要直到继承人仍不以遗产清偿时,或其他违反1162-1条情事时(详细内容就不说明了),
这时才有民法第1162-2条的适用:
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
意即,直到这时候才会变回概括继承,债权人可向继承人要钱。
所以原po担心婆婆如果过世债务牵涉到自己的话,
妳不是继承人不用担心,
担心牵涉到小孩的话,只要妳老公还在就根本没影响,
他才是婆婆的继承人,这时继承顺位并不会向下移动。
至于身为继承人的妳先生,只要在知悉婆婆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陈报遗产清册,
就符合限定继承的要件了,债务不会再牵连到你们。
如果遗产很乱,比如土地很多,三个月内陈报不出来,
也可以向法院声请将期间延展。
手机回文,如不详尽还请见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