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pinkerin (迷路...)
2015-12-16 10:42:13原文恕删。
其实就原po的问题目前就是银行会打来询问,
婆婆的债务并不会牵涉到原po甚至小孩,
银行即使委外给催收公司,大部分一开始还是先走法院,
不迁走婆婆户籍好处是:银行通知、法院公文都由原po收受,可以知道最新情况。
我个人是觉得就告知先生后静观其变,
绝对比什么都不知道来得好。
推文提到的继承问题,不知道为何婆婆还在世大家就已讨论继承,
但既然就“全面限定继承”有疑虑,
以下是说明,请大家参考。
民法
第 1148 条 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承受被继承人财产上之一切权利、义务。但权利、义务专属于被继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因继承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
这条已经明文规定现在的继承原则就是限定继承,
推文提到的“时效”,其实是陈报遗产清册的期间。
(第1156条,知悉得继承起三个月内)
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继承人知道,
即使不清楚也可以去国税局申请财产清单,
但是债务情况就没办法调查,
所以继承人有义务向法院提出遗产清册,
限定遗产范围,之后若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出面讨债,
就可以依照遗产清册范围偿还。
但是如果没有陈报也不是就变回以前的概括继承,
民法第1162-1条第1项:继承人未开具遗产清册陈报法院者,对于被继承人债权人之全部债权,仍应按其数额,比例计算,以遗产分别偿还。但不得害及有优先权人之利益。
也就是说到债权人出面时还是没有开具遗产清册,也还是可以以遗产分别偿还。
要直到继承人仍不以遗产清偿时,或其他违反1162-1条情事时(详细内容就不说明了),
这时才有民法第1162-2条的适用:
继承人违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者,被继承人之债权人得就应受清偿而未受偿之部分,对该继承人行使权利。
意即,直到这时候才会变回概括继承,债权人可向继承人要钱。
所以原po担心婆婆如果过世债务牵涉到自己的话,
妳不是继承人不用担心,
担心牵涉到小孩的话,只要妳老公还在就根本没影响,
他才是婆婆的继承人,这时继承顺位并不会向下移动。
至于身为继承人的妳先生,只要在知悉婆婆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陈报遗产清册,
就符合限定继承的要件了,债务不会再牵连到你们。
如果遗产很乱,比如土地很多,三个月内陈报不出来,
也可以向法院声请将期间延展。
手机回文,如不详尽还请见谅。
作者:
h0h1 (小羊班13号)
2015-12-16 10:58:00可是原PO收了各种通知,婆婆却推说不知道没收到怎么办?
作者: greenishish (FREESTYLE) 2015-12-16 11:09:00
原PO拒收就好,不然婆婆会变成被合法通知~~
我不清楚拒收会不会有留置或寄存送达的问题(刑事有),原po要再去了解清楚
作者:
h0h1 (小羊班13号)
2015-12-16 11:17:00所以根本之道应该是请婆婆把户籍迁走 或是屋主强制她迁走
作者:
dalimua (晴儿)
2015-12-16 12:21:00专业推
作者:
huzzah (哈囉~你的格调呢)
2015-12-16 16:02:00其实我一看到就想要建议把婆婆的户籍迁到他自己子女那边我家族也有个姑姑乱投资付债,怕给夫家造成困扰还怎样,户籍一直在老家,有很多委外讨债、银行讨债的都查得到老家户集所有人的电话,时不时被烦难免心里顿一下
她婆婆是跟自己子女同户籍没错吧 就原波的老公啊...
作者:
huzzah (哈囉~你的格调呢)
2015-12-16 22:38:00我要表达的是户籍弄到自己子女房产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