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ocketsun ()》之铭言:
: 与闪妈有些不同理解,简单交换一下意见。
: 片言折狱诚属困难,再不清楚当事人亲族间互动情形的前提下,因单方说法便严词
: 批判二嫂的行径可能有失公允。从现有的资讯看来,我想我们顶多可说二嫂要求房
: 屋过户的举动不够聪明,更多的批评可能就不再是以善意理解来他人的行为了。
: 若真能同理二嫂母亲惜子的拳拳之心,那应该不能忽略原文提及公婆本即计画给诸
: 儿一人一栋房子。二哥去世后,他的三名子女于公婆百年后本即有代位继承之权,
: 若依公婆原本的计画,二嫂认为她的孩子可以保有一栋房子,的确不是什么无中生
: 有的非分之想;再者,公婆早已把一房过户予么儿,且依原文所述,此过户应非属
: 民法第1173条所述“继承人中有在继承开始前因结婚、分居或营业,已从被继承人
: 受有财产之赠与”之情形,换句话说,将来公婆百年后,么儿已取得的房子自然毋
: 须“于遗产分割时,由该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在公婆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么
: 儿依法是可以对-本来依公婆计画原应分给二哥的-另外一栋房屋有所主张(因为
: 该房为遗产,但么儿已取得的房屋却不是遗产)。
: 在这种情况下,我想二嫂会担心自己小孩以后是不是还能取得一栋房子是可以理解
: 的,尽管要求的手法上有些不近乎情理,但也还算情有可原。老实说,二嫂想搬出
: 去的个中原委,我们外人也许难以得知,不过在接获小叔的短信后,二嫂也表明不
: 希望家人再说她打房子的主意,看来二嫂也并不真的多觊觎这栋房子。今天公婆拒
: 绝遗产的先与(民法1173条参照)的确合情合理,惟我只希望善良的小叔一家将来于
: 公婆百年后不要因为计较二嫂现在的行为,而忘了二嫂的子女也是合法的继承人(
: 在遗产分割时也不会忘了当年一儿一屋的分配计画)。
: 因此,在嫌恶二嫂所做所为不合乎情理前,若能站在她的立场想想,发现那些不合
: 常理的作为背后也许还有若干道理,可能会比较容易克服自己心里的不快。所以我
: 以为不是为二嫂说句话的人都是圣人,而只是愿意用较慈善的方式理解二嫂的举措
: 而已。
: 除此之外,闪妈给原po的建议我都赞成。
我要为“严词批判”这一点做一些辩护......
应该说,我可以理解她的想法,甚而理解她的作法,
也觉得这间房子在公婆百年之后该属于二房,
也提出公婆可以预立遗嘱以安她的心,
也说了或许三房可以先立个字据让二嫂安心,
但是我不认同她的方式。
不过这些都在理,可是若扯到情就会扯不清了,
而在理清这些脉络时,自然会以较为冷酷的思维模式去看待。
但不代表我对这位女子没有同情。
可是我也说了,那是因为我为旁观者,而且事情跟我无关。
加上思维模式不同,接受的文化背景不同,
所以我的观念是在儿女无法去要求父母对自己保证什么,
更不用说对孙辈保证什么下做出的评论。
慈母之心可以理解,但是公婆的父母心情似乎就较少人同情。
白发人送黑发人比较丧夫,还是一个已经貌合神离的夫婿而言,
我即便用较为慈善的眼光去看待二嫂,
(例如:她的想法可以理解,因为爸妈当时有说过。
或是她可能也把自己当女儿,或是害怕跟公婆之间的连结没有之类的)
也无法让我有办法去认同她的处置方式。
这件事情真的不能定调在孤母寡子生活无依上,
毕竟他们现在在婆家生活得好好的,也没有人来赶他们走,
即便得到房子,除非他们把房子卖掉或贷款,否则也没有什么实质利益,
定调在争产上是我看到的事情的本质,
中间这位女子的纠结与怨愤,不在我想讨论的状况之列。
而说到片言折狱嘛......我自认是没有太过的言词啦!(摸摸头)
其实我想是因为我站的立场是在相对“不同情”二嫂的这一方,
我比较“同情”的是刚丧子的公婆,儿子才过世一个多月就要应付这个状况,
(讲坦白话我觉得他们的悲痛应该比二嫂深很多)
加上我认为公婆本来就想把房子分给二房,二嫂真是过于急迫。
现在不争,就表示以后拿不到了吗?非得要在这个时间点用这么决裂的方式争吗?
或许P大或其他有些版友把我当成一个代表,
所有对二嫂不利或苛责的言论都归在我的言论下了......
但除了她无理的部分,其他部分我是没有多做批评的。
先这样,等下需出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