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品做便当 松青超市赔三倍加500元
2014年10月24日19:19
台中市政府卫生局10月14日查获松青超市台中4家门市(三丰、大甲、光复、黎明店)用
过期食品制作便当贩售,严重损及消费者权益,松青超市在和台中市消保官多次协商后,
同意就问题商品查获之同一分店同类商品溯自6个月内消费者,均可退还原商品价金,并
提供原商品价金3倍之惩罚性违约金及500元之损害赔偿。
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这种情形虽非各店均有,但绝非这4家分店查获当日
之偶发的行为。经其协商获松青超市善意回应,同意回溯6个月之消费,亦即103年4月1日
起至103年10月14日间至上开4分店消费该店经查获之问题商品者,得要求退费及赔偿。消
费者需持发票从即日起至今年底向松青超市登记退费。
并提醒消费者日后如在退费上遇到困难,都可向台中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黄任膺/台中报导)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024/494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