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edama ( )
2025-02-03 19:15:40※ 引述《JQK2 (ACE)》之铭言:
: 新竹地院审理,房屋购屋款中,阿芳确实有以自己资金为阿龙垫付110万元,认为既然房子
: 登记在阿龙名下,阿龙本就应偿还阿芳;至于其他金额部分,因阿芳无法提出具体事证,遭
: 法官驳回。
大家都知道
共同买房时 单人持有比共同持有有利
但像这种情况
交往多年后分手
法院判定110万是垫付款项
只需要退110万元
有办法在共同出资买房并由单人持有且未结婚的状况下未雨绸缪规划好万一往后分手时能按照房屋现值分配当初出资比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