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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房租特别扣除额 财部放宽5情况可适用
记者颜真真/ 台北报导
12月.3,2024 7:32 下午 GMT+08:00
[NOWnews今日新闻] 财政部今(3)日核释,纳税义务人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
视为“非自有房屋”的认定原则,放宽有屋族若遇5种情况而须另外租屋,仍可在综合所
得税申报时,申报每年每户18万元的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
自今(113)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在我国境内租屋供自住且
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每一申报户每年所支付的租金(减除接受政府补助部分)在
新台币18万元内可列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但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
在我国境内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不过,财政部指出,考量实务上部分特殊情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虽有
房屋,惟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因此,财政部核释5种特殊情形的房屋,可视为“非其
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报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以落实照顾民众租屋需
求的政策意旨。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一、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
志的房屋。二、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定必须修
复始能使用的房屋。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合
计非全部。
四、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异地租屋,且合计
仅有前3点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五、纳税义
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
”第2条规定,与配偶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财政部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的房屋符合这5种情况,视为“非自有房屋”认定原则者
,可在申报今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检附相关证明文件,供国税局核认。
财政部也提醒,房屋租金支出特别扣除额订有排富规定,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
20%以上、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或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之
扣除金额(113年度为750万元)者,不适用,以使政府资源有效运用。
请教各位版大,是不是只要符合以下任一项:
1. 当年度综合所得税申报适用税率20%以上
2. 股利按28%税率分开计税
3. 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规定之扣除金额(113年度为750万元)者
租金支出就完全无法报税了?
先谢谢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