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rry1019 (古密斯)》之铭言:
: 据我所知,顶多赔两倍订金,或是回文提到的10%。但房市上涨金额之大,卖方若见到行
: 情暴涨,尤其近几年这类现象应该很多,只要赔少少的钱,就能直接违约通吃,受气买方
: 也只能吞。想想都觉得不合理。这赔价差的判例,是有什么特殊原因吗?希望以后都能比
: 照赔偿。
这案子,就是建商行为太离谱啦
民事上面损害赔偿必须要有明确证据损失金额
那种连带/间接损害都超难谈的,要能谈下来,都是经过很完整的论述才有办法
而且通常都无法赔到预期
台湾连人命都有公定价格了XDDDDDD
建商就是平常过太爽,直接卖给第三方锚定了获利空间
直接给原告一个基础去求偿
没看过邱成这样的好像没在怕,当然这个案子一定会再上诉
另外,很多人都以为签约才算真正完成买卖
但民法上的诺成契约成立其实很宽松,只要双方有"合意"行为就成立了
举例来说,不知道各位有没有跟大公司如TSMC或Formosa做生意过
你报价单过去,他议完价就丢一张PO过来,上面也没提到你的报价单
基本上你执行了,就代表买卖合约成立
所以这个原告就是有提出证据表示当初销售也合意出售了
同时也收了订金
自然在民法买卖成立上就站得住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