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ans (Go for the eye)》之铭言
: 2) 买卖解约权力明文化
: 新闻稿中特别提到买卖契约若为不可归责双方事由可依定型化契约之规范解约
: 显示了央行背书了限贷政策可属“不可归责双方事由”
: 让未来的法院判决有了心证依据
: 有资金缺口的投资客现在都可以无痛解约了
: 没资金缺口的投资客现在都开始无惧扫货了
: 这是投资客的再一次全面胜利
因为嘘文的鲁多智商普遍不太高,我认真一点解读吧。
新闻稿原文:
另依据内政部公告之“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
事项”、“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相关规
定,买方贷款金额少于预定贷款金额者,如属不可归责于双方时,
已订有相关处理机制。例如,预售屋卖方可同意由买方分期清偿差
额,或买卖双方得选择解除契约;成屋买卖双方得选择解除契约。
这里首先我们要先知道两件事:
1) 无论“成屋买卖”、“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都不是央行管辖范围,央行提这
要干嘛?
2) 定型化契约规定有“可归责甲方”、“可归责乙方”、也有“不可归责双方”,为何独
提其中一项?
明著讲又不讲明,就是告诉你:“我央行关心这件事,而且我央行在递话了。”至于怎么解
读,确实任凭大家发挥。但既然都专注解约条款事项,几乎可以认为不是针对内政部地政司
(买卖主管机关)、消保会(定型化契约主管机关),就是法院(契约仲裁机关)了,那很高机率
确实应该是法院。而独独提到“不可归责双方”就是在传达央行立场,希望在限贷政策下留
出这一条逃生路线。
过往的预售屋诉讼中,法院也都是较偏站消费者方的,即使有些怎么看都是投资客装无辜。
但在限贷政策的影响下,法官不好找到立基点说明可以是或可以不是归因因素,所以如果有
央行一句话来辅助法官建立心证,应该确实能帮上法官在判决上更有底气。
还是一样的话,不缺钱的,你就当我放风吹就好。
被尬爆的,就去谈解约,建商说要诉讼你就提醒建商通常建商会输,建商要嘛认命解约、不
然认命建商贷,别浪费生命打官司,过往判决中,即便建商胜诉也顶多扣8%,扣除管销费用
其实也没真正赚,建商贷还有一丝机会有赚。
看看嘘文就知道鲁多有多贱了,政策变动自己没能力解读,还要我一个鲁空出手救。鲁多的
废就是整天窝在推文马后炮,搞房版小圈圈互推互吹LP。
问我怎么知道的?我十年前战AMAX时,鲁多还在妈妈十元的。这些同温层烂招当时都玩过了
。
当时的投资客,毕业的几个了,低调的几个了。要这样说投资房地产不好吗?好像也不对?
比照一下另个投资客:
有个富二代,当时买了几间预售,**荣*、宏*****、****广*、**双*,我记忆力不太好,都
只各记得一个字。后来房地产低潮后,这位富二代决定转换跑道,开启大创业时代前往中国
,殊不知中国有句话:“不怕富二代纸醉金迷,只怕富二代证明自己。”于是便在一连串的
坎坷跌撞下赔光了所有家产,连老家都要卖了。
要我说,还不如老实的好好投资房地产,再怎样也是套而已,十多年后,又是一条好汉。
或许你觉得是大陆的环境竞争,但台湾的新创更难存活,VC圈的应该知道,多少基金这几年
套牢,导致对于新创的投资评估更加谨慎。台湾的产业衰退,而全球资金通膨却未必减速。
所以当台湾踌躇不前,你的财富若没增值就形同实质贬值。此时台湾的房地产才正是可靠的
资金避风港。
为什么我要突然转多?
我只能说,我毕竟业内的,唱多讲投资是我们基本功,再怎样也轮不到房版废物鲁多教我房
地产。你们那三脚猫功夫拿回去拌屎吃一吃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