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时事,我改个标题来问。
根据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第25条第1项规定:“商业区内建筑物之建蔽率与
容积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且容积率不得超过其面前最宽道路(以公尺计)乘以百分之五十
之积数,未达三○○%者,以三○○%计‧”
所以如果以台北市一千坪的商四土地为例。
A. 如果该地面前唯一的路宽为12.5公尺,那么该地的容积率会变成:
12.5 x 50% = 625%
实际上并无法用到商四的 800% 对吧?
B. 如果假设该地是四面环路,宽度为 6, 6, 12.5, 12.5公尺
B 跟 A 比实际上并没有比较吃香对不对?因为是以最宽的路宽来计算。
两者的容积率都是 625%,所以两块地要改建最后的楼高会是一样的。
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