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打给贺,想请教一个房贷违约金条文问题:
1.因小弟的房贷是给土地银行承作,今天无聊拿当初贷款的合约出来看,看到违约金条款
如下:
《前3年提前全部清偿并申请涂销抵押权者,收取提前清偿违约金,第1年提前清偿按申请
涂销日前三个月内所偿还之累计本金(不包括正常还本部份)金额之1%计收违约金,第2
年提前清偿计收0.75%之违约金,第3年提前清偿计收0.5%之违约金。》
2.想请问按申请涂销日前三个月内所偿还之累计本金意思,若当初申贷600万,假设月还
款本金部分是1.5万,目前本金剩500万,合约已进入第三年,0.5%之违约金是指涂销日前
三个月平均再乘以0.5%,还是前三个月的累计本金,大概是500*3=1500万,1500万再乘以
0.5%呢?
谢谢大家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