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太太于110/1月购入目前的住所,
两人登记共同持有,但贷款人是我。
之后我因工作关系于112/1又购入另一间房
并将我的户籍转移过去持续至今,
太太的户籍依然在第一间房。
由于第一间房的室内坪效不好,
想要满6年之后卖掉重购,
所以有以下问题希望大家解答:
太太户籍持续在第一间满6年且无出租
那假设我们当时是1000万购入,届时1600万卖出,仲介服务费,卫浴整修费用等加起来是100万,
那课税基础额是否是:
1600万-1000万-100万=500万
其中我太太享有200万免税
(爬文有人提到夫妻共同持有的话
400万免税额是各半算,一人200万)
所以应该是500-200=300万
太太需要缴的税是300万的20%=60万
我的话是500万的20%=100万
夫妻共同要缴160万
那这样不就同一件要缴两次税
一条牛扒两层皮的概念?
假设只登记在太太一人名下,就很单纯的500万-400万=100万
100万的20%=20万
请问我的理解是否是错的?
因为这样算共同持有的税反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