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老公寓共用部分测量成果图的主要用途栏

楼主: red0whale (red whale)   2024-05-23 13:19:08
https://i.imgur.com/5OtBCjC.jpeg
我是某老公寓(78年建成)的住户之一
之前有同栋公寓不同层楼的房东告我侵入住居罪
因为我“侵入了他所属那层所有住户的公寓走廊,并且拍照检举他摆放杂物”
虽然该层整层楼的住宅单位(住户)全由原告(房东)所有
但我为了证明我进入的部分只是该层楼的公共走道,而没有进入任何他的专有部分
所以我去地政事务所申请了该公寓走道的建物测量成果图
然而成果图上对于公寓走道的主要用途并不是写“共用部分”
而是写“屋顶突出物 防空避难室 水箱 楼梯”
请问成果图写这样,检察官或法官会认定这部分是“共用部分”而非“专有部分”吗
还有我要证明我走的地方只有该层走道而已,是否也要注明我走的路径?
我走的路径是像这样:
https://i.imgur.com/Ctlnqdf.jpeg
(红色路线是我走的走廊区域、蓝色圈起来的是楼梯间、绿色是该层楼房东在楼梯间与走
廊之间设置的铁门门禁位置、黄色区域是该房东所有的住宅区域)
但该房东好像认为整层住户都是他所有的,所以该层走道也是他所有的,而在该层走道与
楼梯间设置铁门门禁
另外,我的父亲是我现在住的这户住宅的区分所有权人
权状上面有写共有部分的建号
而该建号正属于各层楼的该走廊
我们的权利范围是共有部分的一万分之十二
请问我可以出庭时主张该走廊不是该房东的,甚至出庭后可以检举他私设的铁门门禁吗?
作者: jerry1019 (古密斯)   2024-05-23 13:27:00
我也想知道。老屋各种奇葩设计+老观念明知是公设被占用,一堆老人不想惹事然后占久了........就真的是你的了。我咨询过县府的专业人员,大致上是:只要不是在那户门之内的地方,你能走到的地方,就是大家都能通行出入的。但最后该人士讲的很笼统,网络讯息又不同。我也想知道更明确的见解。
作者: Anyotw (Yoman)   2024-05-23 13:47:00
小公不好说,看法官手感
作者: nexcaree (nexcaree)   2024-05-23 14:33:00
你可以不经红色走廊到达顶楼或公共区域吗?
作者: alanct (鸭蛋)   2024-05-23 15:39:00
看该公设建物成果图,你走的路线范围有无标示为楼梯(或公设建号的主要用途项目),若有,你建物权状包含该公设建号,那就是共有,非专有。
作者: batatas (Ipomoea)   2024-05-23 16:37:00
侵入住宅罪 要无故
作者: AMDsucks (AMD really sucks)   2024-05-23 20:54:00
吃人够够,有本事去住透天,0公设专有部分很容易看出来,看楼下就好加装铁门,消防直接有问题
作者: Tylose (Tylose)   2024-05-24 03:15:00
回你最后一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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