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 是建商想推 解决公设专用问题
目前公设专用问题
必须要买家签同意某公设专用契约书
这对计较的人来说 很难接受
因为公设就是公家的 凭什么某户专用?
就算建商解释,某户多付钱,那也是多付给建商
不是付给共有的自己
推实坪制,不登记公设权状,建商把公设部份指定
好法规所需用途部份,多出的要指定给哪户专用就是跟目前一样
但是就不用其他住户签名公设给谁用的问题
站在解决纠纷的立场,或许实坪制是有理的。
反正跟现状相比,就是差在那个合约
另一个差异点是 土地权状的分配
买家土地权状持分
是 登记建物权状面积/(总建物面积-公设总面积)
还是 (登记建物权状面积+公设共用持分面积+购买指定公设面积)/总建物面积
但是 公设共用持分面积 不登记 消失了
是创出来一个 社区管委会的法人
持有 (公设共用持分面积/总建物面积) 这些土地
还是起造人 持有这些 持分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