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的合约应该是谈好一个合建比例
用权利变换的数字套用下去的
依照你的敍述
车位你们当初是怎么谈的
跟地面上容积分开谈还是合在一起谈是重点
也就是说假设依比例地主可以分得X坪(不包含地下室车位坪数)
地主在此都更案最后的坪数是X+车位+地下室车道等公设
当初谈的是X坪+1.2个车位这样
还是说地面上X坪+地下室坪数Y坪总共是X+Y
这个很重要
再来看起来我觉得多出的十个车位比较像是当年台北市的开放空间奖励
这个要回头去看你们的事业计画书
还有另外一种可能
就是道路捐赠的奖励
但这种奖励比较像是容移就是建商出的钱但盖在你们的土地上
但是一定是地面上才比较有价值
如果是容移性质盖在地面上地主可以分
但比例不会是原来的6/4 7/3 这种 最多是建商拿多的一两成分给地主
如果是地面下的奖励
那说实在的建商只是想办法地下室不要赔钱而已
那十个车位拿来卖扣除成本不会有地面上的容积好赚
地下室除了机电法定汽车位还有法定的机车位才对
这部分我没有看到
这十个要给外车停的车位最后的产权是在未来的管委会上还是你们社区
可以开放给外车停可以单独独立产卖
这个要弄清楚
原则上
如果有占用到你们容积奖励50%的项目地主可以合理主张分配
但是如果是容移性质的奖励我猜建商只是不想要地下室赔钱
所以才想办法生10个出来卖
地下室开挖面积台北市最多七成
地下室开挖的成本也比地面上一层来得高
一切回归看合约怎么写
我认为以目前看到的资讯建商的作法合理
※ 引述《espreesso (教授为什么没告诉我)》之铭言:
: 各位先进好,
: 家中长辈有栋都更房, 目前已经完工, 进入找补的阶段 (北部的上市建商)
: 走得是权立变换+合建私约的方式
: 关于车位分配的条文如下:
: 按甲方(地主)分得房地总销坪占全案总销坪 (不含捐赠奖励销坪)之比例
: , 乘以实设总车位数(不含捐赠奖励车位) 计算甲方可分配车位
: (实设车位以主管机关核定通过为准)
: 甲方可分配车位= ( 甲方分配销坪/全案销坪(不含捐赠奖励销坪) )x 实设车位数
: 这个都更案有约 10% 的捐赠奖励容积, 核定的实设车位数假设是 100 个
: 建商给的找补试算表上说明 实设车位数内有 100x10%=10 是由捐赠奖励而取得
: 地主不能参与分配, 故公式上的实设车位数只能用 90 去代
: 1. 建商的逻辑是要照各自产权(地坪) 产生的容积比例去分配
: 而建商的容积内包含因捐赠奖励而多取得的 10% 容积
: 长辈想法是地下车位不计入容积计算,可以建几个车位和取得容积无关
: 不会因为建商没捐赠这10%奖励容积而让权变核定数量由100个变成 90 个
: 故引用容积比例的概念不合理
: 2. 捐赠奖励车位是开放外部停车的公共车位, 新的建照已经没有这种车位了
: 而都更权利变换核定书上明确写明 奖励车位数=0
: 故照合约, 实设车位数应该就等于 法定车位+增设车位=100
: 以上, 希望能请教版上先进的看法
: 另外 若持续无法和建商达成共识, 后续就是要走诉讼了吗?
: 还是有什么调解或仲裁得机制呢?
: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