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beron1013 (破420了.)》之铭言:
: 在板上强调很多次了
: 虽然推文内偶尔会有一些"法学专家"反驳
: 但我是拿内政部公布的公版契约
: 第十三条 任意终止租约之约定
: 本契约于期限届满前,除依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得提前终止租约外,
: 租赁双方□得□不得任意终止租约。
: 这里勾选得任意终止契约
: 这样不就好了
: 房东哪有再怕房客中止契约的
: 都马是房客怕房东随时收回去
: 阿你说房客看了这个后不租
: 那就不要租阿
: 当然我勾选后会写附属合约
: 这时候双方约定事项再记载就好
: 而附带条件的记载就是让房客安心
: 只要双方配合我们也不会随便终止契约
: 不知版上法学专家如何看?
任意中止契约的权力
要嘛有,要嘛没有
中间没有模糊空间
被你什么约定事项记载
就呼咙过关的房客
大概就是笨吧
: 另外如果做出租隔套
: 一定要电子锁,大门跟房间门
: 不但有质感,而且租霸就直接停他的卡就好
: (当然合约里面要先记载)
合约如果还没有中止
你是无权停卡的
一样的逻辑,
会跟房东签合约还没中止
房东就有停卡权力的房客
大概就是笨
而且我也很怀疑
要怎么主张停卡后
无碍于房客行使房屋的使用权
: 你说要告?
: 来告阿!!!
房东只要上法院
基本上就是输一屁股
因为最少半年租金收不到
所以版上的讨论都是以怎么
不上法院为原则
如果你不怕上法院
其实就没啥好讨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