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板上强调很多次了
虽然推文内偶尔会有一些"法学专家"反驳
但我是拿内政部公布的公版契约
第十三条 任意终止租约之约定
本契约于期限届满前,除依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规定得提前终止租约外,
租赁双方□得□不得任意终止租约。
这里勾选得任意终止契约
这样不就好了
房东哪有再怕房客中止契约的
都马是房客怕房东随时收回去
阿你说房客看了这个后不租
那就不要租阿
当然我勾选后会写附属合约
这时候双方约定事项再记载就好
而附带条件的记载就是让房客安心
只要双方配合我们也不会随便终止契约
不知版上法学专家如何看?
另外如果做出租隔套
一定要电子锁,大门跟房间门
不但有质感,而且租霸就直接停他的卡就好
(当然合约里面要先记载)
你说要告?
来告阿!!!
※ 引述《jessiegail (阿比盖尔)》之铭言:
: 刚刚在新闻上看到租屋纠纷,恶房客欠租金把里面用的一团乱吧啦吧啦,有专家说:“在合约明定押金不抵租金的话,房客积欠两个月就可以强制执行赶人,不用等到四个月。”(当然前提是租赁合约要先去公证过)
: 所以是不是房东在合约里加一条这个:“如果房租延迟支付,押金不能用来抵扣。若房租逾期并催缴两次仍未支付,将需额外支付一个月房租的罚款(这个罚款并不包括租金)。这笔罚款将从押金中扣除。如果延迟支付两个月,则需支付两个月房租的罚款。需要留意,罚款不包括未支付的租金部分。”就可以遏止租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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