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uckerc (潜水专用)》之铭言:
: 请问,最近社区交接下一届管委会
: 马上就决议了取消夜间保全人员,改为中兴远端夜间保全
: 我对于夜间保全人员取消是没有太大意见
: 毕竟夜班保全人员是真的没有太大用处
: 每次下楼保全都是在做自己的事情
: 但我想问的是,取消夜间保全这种事情是管委会就能擅自决定的吗?
: 这不算重大决议需要区权会开会投票决定吗?
: 如果这样管委会是不是也能擅自取消日班保全全部改为远端保全
: 管委会的权力有这么大吗?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6条
管理委员会之职务如下
九:管理服务人之委任、雇用及监督
所以,保全跟管理公司任免是管委会决定的没错
另外,所谓十万块要经区大同意,其实是误解
除非规约另有修订,否则一般来说社区应该是
照抄内政部社区规约范本的条款
其中
第 19 条
重大修缮或改良之标准
前条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关设施之拆除、
重大修缮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额符合:新台币十万
元以上。
请注意,这边的十万块钱其实是
“前条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
相关设施之拆除、重大修缮或改
良指其工程金额”
这边的定义
也就是
第 18 条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关设施之拆除、
重大修缮或改良。
这边就是你公设的"重大修缮"或"改良"
一定金额以上才需要区权会同意,
比如说,你每个月付给物业公司超过
10万块,基本也不会因为这个钱来开
区大的
另外,根据社区规约范本,如果个各别
没有改的话,其实真正硬性规定要区大
同意的只有选委员跟下面几项
第 7 条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开议
二、应经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议事项:
(一)规约之订定或变更。
(二)公寓大厦之重大修缮或改良。
(三)公寓大厦有公寓大厦管理条
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或第三款
情形之一须重建者。
(四)住户之强制迁离或区分所有
权之强制出让。
(五)约定专用或约定共用事项。
(六)管理委员执行费用之支付项
目及支付办法。
(七)其他依法令需由区分所有权
人会议决议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