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没有。
因为卖家不是“企业经营者”。
审阅期只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中古屋的买卖契约有没有审阅期?
案例:
张三拥有一间屋龄30年的公寓,委托房仲公司出售。李四刚结婚,想买间合适的房子搬新
家,看到仲介公司刊登的广告,于是上门询问。经过仲介人员介绍,李四相当满意,价格
也达成一致,双方约定于7月1日到仲介公司签约。签约当天,承办代书拿出“不动产买卖
契约书”1式4联,对买卖双方解说条文重点,然后双方顺利完成签约流程。
不料几天后,李四忽然反悔不买,并且主张买卖契约无效,理由是7月1日当天才看到买卖
契约书,违反法律规定必须提前5天给予审阅期。李四的主张有理由吗?
解析:
一、审阅期是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
李四的主张无理由,张三与李四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理由
是,张三“不是企业经营者”。何谓“消费者”、“企业经营者”?依消费者保护法第2
条第1、2款规定:“一、消费者:指以消费为目的而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者。二
、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
李四购买公寓住宅的目的是居住,确实符合消费者的定义,但张三卖房子,并不是以“经
销商品为营业”,因此张三不算是“企业经营者”。而所谓“审阅期”,是消费者保护法
第11条之1规定:“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前,应有30日以内之合理期间,
供消费者审阅全部条款内容。”
因此要适用消保法第11条之1,其前提要件必须是“企业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定型化契约
”,而本题张三不是企业经营者,所以张三与李四订立买卖契约书也没有审阅期规定的适
用。
二、何种情形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一般房地产买卖依标的物可分为3大类:预售屋、新成屋、中古屋。如果是建商建造房屋
出售,无论卖的是预售屋还是新成屋,其目的都是“以设计、生产、制造、输入、经销商
品为营业”,又所谓“营业”,是指“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及继续性之经济活动”,即符
合前述消费者保护法“企业经营者”之定义,如果销售的对象是“消费者”,就会有消保
法及定型化契约、审阅期等相关规定的适用。
此外,虽然不是建商,没有“设计、生产、制造”,但却以投资获利为目的买卖不动产,
俗称“投资客”,如果具备“经常性、反复性及继续性”,也会被认定为“以经销商品为
营业”的企业经营者,因此投资客出售房屋给消费者时,也要适用消保法及审阅期。
内政部订立的“成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订约前应给予消费者5
天以上审阅期,违反的效果依消保法第11条之1第3款,其定型化契约条款不构成契约内容
,但消费者得主张该条款仍构成契约之内容。无论是建商还是投资客,只要符合“企业经
营者”的定义,而出售的对象又是“消费者”,无论销售的标的是预售屋、新成屋或是中
古屋,买卖契约书都要给予5天审阅期。
然而一般民众出售中古屋,只是单纯处理名下资产的行为,并非以投资获利为目的,无论
买方是否为消费者,也无论是不是透过房屋仲介成交,其买卖契约均无消费者保护法的适
用,也无须提供审阅期。
三、何谓定型化契约条款?
非企业经营者出售房屋,所订立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也不是所谓“定型化契约”,
即使该契约书是仲介业者或地政士预先拟定、制作、印刷,提供客户使用者,也不是消费
者保护法规定的定型化契约。
依消保法第2条第7、9款:“七、定型化契约条款:指‘企业经营者’为与多数消费者订
立同类契约之用,所提出预先拟定之契约条款。定型化契约条款不限于书面,其以放映字
幕、张贴、牌示、互联网、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属之。”“九、定型化契约:指以‘
企业经营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约条款作为契约内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订立之契约。”可见无
论定型化契约条款或是定型化契约,前提都必须契约当事人一方是“企业经营者”,他方
是“消费者”。
仲介业者或地政士虽然是以提供服务为营业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却都不是“买卖契约”的
当事人,即使提供印好的制式契约书让当事人签订,也不会因此适用消保法。
四、结论
本题的买方李四虽然是消费者,但张三不是建商也不是投资客,不是“企业经营者”,他
们之间的不动产买卖契约书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即使是透过仲介公司成交,也不需要提
供审阅期。李四以“未提供审阅期”为由,主张买卖契约无效,是不合法的。
“转自中信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