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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蔡姓房东把位于台南地区的房屋租给都念大学的苏姓、卓姓与徐姓3名大学同学,由苏
生代表签约。后来徐生竟在租屋房内自杀身亡,房东指房子因徐生自杀变成凶宅、屋价减
损117万多元,提告向苏、卓两生求偿。二审法官认苏、卓两生对徐生无监督义务,难苛
责管理人注意义务,判房东不得向这2名大学生求偿定谳。
蔡姓房东主张,2020年6月间与苏姓大学生签订房屋租约,租赁期间从签约日起为期1年,
苏与卓姓、徐姓等3位大学同学同住在该宅。同年8月6日晚间10点许,徐姓大学生竟在此
租屋客房内寻短身亡,使得该宅变成俗称的“凶宅”,经鉴定房价减损117万8459元。
房东认为,苏生是租屋签约者,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该屋,因其过失使得房屋交
易价值减损,要向苏生求偿这笔损失款。案子上诉二审后,房东指卓生与徐生都是共同承
租人,追加向卓生求偿这笔钱,只要有一方清偿,另一方可免于清偿责任。
苏生驳指他并非徐生的监护人,对徐无监督义务,并无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且徐生是
房子的共同承租人,徐的自杀行为未造成房子有何物理上变化,仅是交易价值的经济上减
损,不是租赁物的毁损或灭失,无民法上的赔偿责任;卓生也做此主张。
台南高分院法官审认,徐生自杀身亡后,房子经鉴定确减损117万多元,但这是交易价值
的减损,不是租赁物物理上的毁损灭失。而苏、卓两生仅与徐生是大学同学关系,两人对
徐生无监督义务;依调查内容也难认苏、卓两生能事先察觉徐生身心状况有异,自难苛责
苏、卓两生的管理人注意义务,房东向两位大学生求偿没有理由,判房东败诉确定,不得
上诉。
心得: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前委员兼台湾金联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施俊吉公开
表明,房价上涨虽然对年轻人是负担,但对上一辈而言,房价上涨是鼓励,这代表上一辈
的投资,有了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