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 你们好
小弟朋友 有问题想请教
南部有一栋快30年的大楼,
A方卖给B方
已经签约了 还没交屋
在最后拨款前验屋的时候
发现外推的阳台有渗水(两间房间都有痕迹)
当初签约的时候 契约上A是勾无漏水
且A在签约时有挂保证 房子没漏水
事发后A方愿意付起修缮的责任
(并说自己住得时候不知道那边有漏水情形)
但B方说如果A方当时有告知有漏水情形
基本上B方就不会购买(B方自住)
觉得A方不诚实(是否构成诈欺罪)
就算现在修缮好 住起来也不心安
另外B方说明民法也主张A方应负起瑕疵担保责任
因此想解除契约或是减少价金
沟通后A方愿意配合修缮,付修缮费用
但不愿意被额外减少价金
因此身为B方的房仲 (B方希望我朋友能以买方的权利来帮忙处理协调)
想了解怎么才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另外减少价金部分,是属于
1.A方不愿意修缮,或是人联系不到摆烂,才可以将修缮的费用变成减少价金?
2.A方愿意修缮,但B方有权力除了修缮费用外,也可以另外要求减少价金的赔偿?
这CASE上法院的话,B方胜诉机会高吗? (减少价金)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