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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坪加3万才交屋 内政部:建商无权、可按次罚150万
2022/08/20 11:01:11
经济日报 记者游智文/即时报导
近日传出有预售屋建商要求加价才肯交屋,内政部今(20)日表示,建商违约时,只有买方才
有主张解除契约的权利,建商并无权主张解除契约,更不可以原物料上涨、缺工等为由要求
提高价格后才肯交屋,或是片面违约或毁约。
近日有购屋人出面指控,两三年前在高雄买预售屋,交屋前,接到建商通知,因为原物料涨
价,每坪要加价3万才交屋,否则解约,退还已缴价金,之后再依合约赔偿违约金。
内政部表示,预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迟延交屋,建商应依实际迟延状况按日给付迟延利息给
买方,如超过完工期限3个月仍未取得使用执照,买方并有权解除契约,建商则无权解约。
内政部强调,建商如有未依规定给付迟延利息、要求提高价格才肯交屋,或借此蓄意迫使买
方解除契约,县市政府可依消保法第33、36、58条规定进行调查并命其改善,如仍不改善,
最高可裁罚150万元并按次处罚。
内政部表示,已通函各县市政府就辖内预售屋建案进行了解调查,民众遇到类此迟延交屋争
议案件,也可以向县市政府提出申诉处理。
内政部说,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内政部“预售屋买卖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已
明定买卖双方在签订预售屋契约时,应明确约定开工及取得使用执照完工日期,并规定卖方
应于领到使用执照6个月内,通知买方进行交屋,让买方顺利交屋入住。
建商若在兴建预售屋过程中,如有超过契约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执照,或未于领得使用
执照6个月内通知买方进行交屋,均已构成迟延给付情形。
依定型化契约规定,建商应按照买方已缴交的房地价款,依逾期日数,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迟
延利息付予买方;建案如超过完工期限3个月,仍未取得使用执照,买方并有权解除契约,
建商除应将买方已缴的房地价款退还外,应同时赔偿违约金。而建商为违约之一方,并无权
主张解除契约。
内政部表示,有关媒体报导个案,内政部已行文请地方政府调查处理中。民众如遇有履约争
议,也可向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或消保官申诉处理,以维护自身权益。
心得:
内政部表示,预售屋建案逾期完工或迟延交屋,建商应依实际迟延状况按日给付迟延利息给
买方,如超过完工期限3个月仍未取得使用执照,买方并有权解除契约,建商则无权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