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买卖纠纷

楼主: gerychen (邪惡肥宅)   2022-05-14 02:57:18
先假设这朋友讲的内容就是实际过程
那么朋友的爸爸绝对是伪造文书
只是这个签约的过程
已经有律师跟地政士出面表示没什么问题
有点超出我的理解,不知道是不是我理解错误
干脆再发篇文来向大家请教
中间我会用我自己的理解
还有自己能力所及查到的资料
尽量把我的想法跟问题讲清楚一点
※ 引述《Hotaruinori (Hotaru)》之铭言:
: 帮朋友代PO ,有问题想请教各位前辈
: ,看他们差点要家庭革命了 ……
: 事发经过如下:
: 我爸因有想为儿子B成家的想法,在111年5月6日第1次看了房子后,就被仲介说服先下斡
: 旋金,当下我爸也不清楚怎么谈的.也不知道附近的价格,并没有真的清楚我买不买得起
: 。
: 到5月7日早上我爸听了房仲的指示可以去跟屋主讨论价格,我爸自己没有带身份证没有带
: 任何证件也不知儿子B的身份证号码。原本单纯想不成交就解约,拿回斡旋金。
: 之后房仲就带我到小房间,我爸说自己没有钱,可能要儿子B贷款才能买房子,代书就表
: 示我爸可以直接在买卖契约上买方签上儿子B的名字。有需要我爸签名的地方就签我爸的
: 名字并写一个"代"字,也不用核对儿子B身分证文件并指示我爸签了2张本票,分别为支付
: 头期款的92万和支付尾款的679万.本票上经代书指示我爸也签上自己和儿子B的名字。
以下是我阅读完的理解
爸爸自己想买,但爸爸没钱(没工作?),要儿子贷款才能买房子
所以代书以为是一般的子女人头买房
就在连爸爸的个人证件都没带的状况下
全程指示爸爸直接以代签的方式签完合约跟本票
以下是我查完资料后觉得有问题的地方
地政士法
第 18 条
地政士于受托办理业务时,应查明委托人确为登记标的物之权利人或权利关系人,并确实核对其身分后,始得接受委托。
第 22 条
1.地政士为不动产契约或协议之签证时,应查明签订人之身分为真正,不动产契约或协议经地政士签证后,地政机关得免重复查核签订人身分。
代书就算觉得自己收的费用很少
在签约过程就只是一个过场的NPC
但代书的确就是受买卖双方委托的“专业签证人”吧?(这名词我不确定适不适当)
怎么可以在已知违反地政士法第18及22条的状况下,却仍然执意为之?
这样代书是否除了违反地政士法之外
更可能背负刑法背信罪?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第 23 条
经纪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应以不动产说明书向与委托人交易之相对人解说。
前项说明书于提供解说前,应经委托人签章。
第 24 条
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或买卖契约书时,经纪人应将不动产说明书交付与委托人交易之相对人,并由相对人在不动产说明书上签章。
前项不动产说明书视为租赁或买卖契约书之一部分。
合约附件之一:经买卖双方签章之不动产说明书
因为根本没有证实过买方身分,也无授权书
这样经纪人等于是将非由真的买方所签章的说明书当附件
执行业务过程中,当然也没有向真的买方解说过不动产说明书了
这除了也是违反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甚至也可能跟代书一样背信?
: 签完约后,仲介帮我爸拍照恭喜我爸成交。5月7日签约完后当天下午回家后告知儿子B,
: 我爸帮他买了1间房子。儿子B表示怎么会在他完全不知道的状况下就用他没授权我爸的方
: 式,买下房子,儿子B他从来没看过那间房子,也完全没授权我爸买房子。
: 1.我爸不知自己无权代理儿子签名.从头到尾代书仲介皆无确认我爸代理身分.还指导我爸
: 可以直接签儿子名字。签约流程仓促。合约中的不动产现况说明书未有本人签名"代"字.
: 也无儿子(买方)签名,我们是否可主张契约效力应该尚未成立。
: 2.我爸当天晚上就反悔该契约并积极联系仲介,仲介只表示违约就赔违约金,不然他们也
: 联系不上屋主,不知道要等多久才能联系上屋主,屋主电话更是都不接听。
: 3.之后透过儿子联系上屋主苏先生(另一家的房仲),苏先生表示自己是被借名登记的人
: ,实际上要找的是出名人翁先生。
: 在签约不及1日之时,我爸就发现整件事奇怪之处,我爸觉得合约及签约过程有许多瑕疵
: ,我爸主张合约应不成立,这几天都联络不上仲介跟翁先生,希望透过消基会要求他们尽
: 快出面协商,避免后续造成的双方利益的损失。
: 请问这样问题有解吗?我爸要如何自保?
总之我讲了这么多
也完全没有要帮这个爸爸说话
因为这个故事的确很有可能是买方想违约
但从业人员做事情可以这么随便吗?
连一个合约的标的物、所有权人、签约人都可以搞不清楚
就算屋主真的想提告爸爸
我觉得地政士、经纪人跟营业员也是跑不掉
地政士法
第 22 条
2.地政士办理签证业务前,应向地政士公会全国联合会缴纳签证保证金新台币二十万元,作为签证基金。地政士办理签证业务,因签证不实或错误,致当事人受有损害者,签证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其未能完全赔偿之部分,由签证基金于每一签证人新台币四百万元之范围内代为支付,并由地政士公会全国联合会对该签证人求偿。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
第 26 条
因可归责于经纪业之事由不能履行委托契约,致委托人受损害时,由该经纪业负赔偿责任。
经纪业因经纪人员执行仲介或代销业务之故意或过失致交易当事人受损害者,该经纪业应与经纪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都是我本人非专业的理解
法规也都是刚刚才翻找的
可能有不少错误,请大家见谅
总之,所有的内容汇聚成一个问题就是
难道地政士、经纪人毫无责任?
作者: zeroyaking (卖屋猫奴才!!)   2022-05-14 03:12:00
投资客案子一般约 不赶快处理被别人卖掉 所以不管了霸王硬上弓 先签再说 代书那边也想快点处理 就翻车啦
作者: godes (~"~)   2022-05-14 03:32:00
因为通常无法举证代书或仲介有问题
作者: henrk (台北大肥猫)   2022-05-14 07:48:00
代书代笔写合约,不用管签名的人不是本人也不用管是否有委托?卖方明知不是本人也签约?要说责任全部都有。整件事真正受害人根本只有那儿子,由儿子先发存证信给房仲,代书跟卖方,以战才能逼和
作者: pilot1982 (173-72却觉得瘦好多)   2022-05-14 07:52:00
我签约时卖家女儿当代理人,代书还特地开视讯跟卖家录影确认,不是只看纸本资料而已,如果没有确认的必要,他多此一举干什么?有些事情习惯不照规定,出事上法院法官也是看证据到哪,不是看买卖双方心证,是法官自己的心证
作者: aikopake (money)   2022-05-14 08:01:00
觉得代书房仲有责任就去告阿,反正爸爸伪造文书是确定的
作者: q135q135 (打工仔)   2022-05-14 13:20:00
爸爸伪造文书是确定??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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