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有打算跟仲介签预售屋一般约(小弟是卖方)
在审阅契约时 有看到某条写到:
以下视为乙方(仲介)已完成居间仲介之义务,甲方(卖方)仍应给付服务报酬:
1. 签立不动产买卖契约书后,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解除契约者时
2. 买卖契约成立生效后,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不愿或无法以乙方所介绍之客户签立不动产买卖契约书
小弟想请教:
第一点是指买卖双方已完成签约后,而卖方却反悔不卖吗?
第二点的买卖契约是指什么? 在不动产买卖契约书前面为何还有一个买卖契约(还是说是指斡旋成功的意思)
若小弟只是签一般约,如果之后有自行售出了或委托其他仲介售出了,而会违反第二点所述“因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而不愿或无法以乙方所介绍之客户签立不动产买卖契约书”吗
谢谢前辈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