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公寓一楼住户占地为王

楼主: cychine (cychine)   2022-02-12 14:40:39
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有规范
区分所有权人意思是指
除了有产权的房子
公共空间都属于该全体住户共有
一楼出入口包括顶楼都是如此
不管是旧式公寓还是华夏大楼都适用这特别条例
台湾刁喜欢占地为王这种情况在各地很常见
要吗在一楼公共空间放花盆放交通锥占停车位
鸡巴一点的就像楼主说的直接在出入口晒衣服
或者机车给你停满堵死出入口
要不要闹大其实看人看懂不懂法条
如果该楼梯的区分所有权人吉下去法律上是绝对站的住脚的
首先就先吃一条侵占罪
如用障碍物占位则另外会吃上废弃物清理法
依法能请环保局到现场来开单告发
汽机车堵住出入口可以向地方警察局交通队会勘开单告发
开单告发是无上限
摆烂不处理是可以一直告发下去
拖一天一张拖两天两张以此类推
顺便机会教育一下
有些路人甲路人乙
如果没经过区分所有权人同意任意出入公共空间也是犯法的
会吃上非法入侵这条
碰到真的懂法律的要玩死台湾刁方法实在太多
要不要而已
通常这种台湾刁吉下去就乖了啦
经验谈
供参考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22-02-12 15:08:00
侵占罪追诉期只有10年,另外公寓大厦管理条例对于共有空间,允许约定使用,而约定使用又有分管契约跟默示分管老公寓几乎都已经超过时间也形成默示分管了也有老公寓一开始就有分管契约,我还看过屋主保存的三四十年前契约
作者: reil (REIL)   2022-02-12 15:20:00
单纯沉默不是同意,也不是默许
作者: Freighter (货轮)   2022-02-12 15:34:00
单纯之沉默,与默示同意之意思表示不同,对无权占有人之使用未加异议,仅单纯沉默而未为制止者,不生任何法律效果,亦非默许同意继续使用(这是最高法院判例)所以占地为王是站不住脚的,只是台湾人以和为贵,大家一般不发作。
作者: GuitarOcean (有为而无所求)   2022-02-12 16:06:00
最近的预售屋合约书里面有2/3内容都在写约定专用和分管契约,保障一楼户露台户等等的使用权利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22-02-12 16:52:00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64号判决惟按共有物分管之约定,不以订立书面为必要,倘共有人间实际上划定使用范围,对各自占有管领之部分,互相容忍,对于他共有人使用、收益各自占有之土地,未予干涉,已历有年所,纵部分共有人有未依应有部分比例占有、使用(包括未占有)者,仍非不得认有默示分管契约之存在。单纯之沉默,不得认为默示是有例外的,譬如租赁默示更新,虽然你不表示意见,但你没要求对方迁出,这就是模式租赁更新,超过一年就成立不定存续租赁默示分管契约要件1.不存在书面分管契约(若有书面则依书面)2.实际上可知使用范围3.已历有年4.对于各自占有范围、使用、收益,互相容忍、未予干涉基本上只要范围明确,没有人干涉,10年应该就成立默示分管
作者: sam21sam21 (sam21sam21)   2022-02-12 17:00:00
根本没有那么复杂,法理上本来就保留不同的解释方式,就是不断上诉,律师大胜这类的问题,我们之前就有问同学实际的处理状况两边总是可以找到支持自己的论点,就是看谁论点漂亮,可以说服法官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22-02-12 17:03:00
如果不是默示分管,老公寓占用问题早就处理一半以上,现代人哪有这么以和为贵
作者: sam21sam21 (sam21sam21)   2022-02-12 17:05:00
有啦,是我们这一代才没有,所以等继承后才开告我邻居就是准备开告楼下各层以安全理由,要求他们要把隔间恢复
作者: heroic (抓住夏天的尾巴)   2022-02-12 17:24:00
求问I大,那已经造成默示分管的1楼未来出售后,第二任屋主还能宣示默示分管的主权吗?
作者: Freighter (货轮)   2022-02-12 17:59:00
兴讼旷日废时,除了以和为贵,也会考量兴讼付出的功和得到的果符不符合比例原则。
作者: sam21sam21 (sam21sam21)   2022-02-12 18:03:00
F大说的没错,我邻居单纯是不爽楼下很久了,哈哈
作者: Freighter (货轮)   2022-02-12 18:07:00
否则2、3、4都有其可议之处。光是默示的基本定义,默示者,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沉默则是单纯不作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沉默即非默示,也不是容忍。上法院有得吵的。
作者: IBIZA (温一壶月光作酒)   2022-02-12 18:28:00
可以,不管书面或默示分管契约,在转移时都可以继承沉默不是默示,但长期看到某个特定范围作为特定用途使用却没有没有干涉,这就是默示“系争空地于八十一年间即经甲○○合法申请变更为露天游戏场供一楼之幼儿园使用,由外观上明显可知系争空地系作为该使用,上诉人于九十二年间自法院拍得三楼房地时,已明知该空地系由一楼使用者供作幼儿园游戏场使用,对于共有人间就系争空地有分管契约存在,亦可得而知,并本于上揭意旨,论断上诉人应受该分管契约之拘束,进而为其败诉之判决,经核于法并无违背。”
作者: Freighter (货轮)   2022-02-12 19:04:00
“长期看到某个特定范围作为特定用途使用却没有干涉,,这就是默示”有过度推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之嫌,在法院有得论战。真的兴讼,我想是法官心证有输有赢。
作者: heroic (抓住夏天的尾巴)   2022-02-12 19:59:00
谢谢I大回复~这样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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