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知识了
但现在轮到法条解释
受托人(房仲) 已提供委托人(屋主) 曾经仲介之客户(买家如如po) 资料
这资料的定义为??
像原po,,连斡旋都没被收
(这一点我假定原po还没写正式斡旋单
只是口头说我出斡XXX你收不收)
这样等于房仲还没有正式提供屋主, 买家资料
这样就算原po自己买了
房仲也无法利用这一条告赢?
※ 引述《rabinson (何时无事一身轻?)》之铭言:
: 帮你查好 别再笔战了
: 根据内政部《不动产委托销售契约书范本》11条规定,假如“受托人已提供委托人曾经仲
: 介之客户资料,而委托人于委托期间届满后2个月内,迳与该资料内之客户成交者”就属
: 于违反该项规定,需支付仲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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