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暴雨连连
大约是去年9月购买中古屋
当时合约上前屋主载明无漏水情事
加上去年至今年夏季之前一直都很没什么下雨
所以也没太大问题
值到5.6月开始下雨时顶楼有大量渗水
经过房仲与屋主协调后,由他们负责修缮
(前屋主主张现况交屋、且已经过了半年以上,不太情愿负责,是房仲居中协调才处理的
)
但这一两天暴雨连连
地下室也有些微渗漏水
过去有询问律师,应该是依据民法354、356、359、360总和出来的结果
他跟我说
“总之就是在买东西的五年内要发现全部的瑕疵然后通知后的6月内记得行使权利这样”
目前不知道前屋主会不会愿意负责,想请问请教的这位律师这样解读法条有没有疑虑
或是说板上大大们可否分享过往处理的经验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