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们好
小弟为第一次购屋(预售屋)
想请问几个问题
1.
合约上 第十四条通知交屋期限的第二条第二小点有写到
"卖方就交屋前之房屋瑕疵或未尽事宜,应于交屋前完成修缮"
然而14-4又写到
"验屋时于验收单上列举之房屋瑕疵如修缮结果未达买方标准,买方得依保固维修程序要求卖方办理,不得作为拒绝交屋的理由"
请问这样的条文是常态吗?
是否代表验收有没有达标就是建商说的算?
2.
贷款的部份代销表示若想保留5%交屋款,贷款仅能75%
想请问实务上贷款成数应该为银行决定放多少?
是否能够合约上写贷款成数75%,找银行核贷80%
其中将75%拨给建商,5%留着当交屋款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