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家新大楼已经由建商交接给管委会了,
而管委会也开始向住户收取管理费。
基本上所有住户都缴了,但有一户主张他已经预缴了六个月,拒绝再缴。
这里我有个疑问:
建商交屋前预收的六个月管理费,注明用途是作为管委会成立初期的管理基金。
后来移交时也全数都汇给管委会了,这必须拿来支付前六个月费用吗?
由于第一次区权会选举管委会后,并没有讨论到有关管理费的收取方式,
目前因为疫情,短期内也没办法再召开区权会,决议这些钱的用途。
所以管委会是依据原本建商合约标准 (xx元/坪) 来收管理费支付开支,这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