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jhgk (活得精采)
2021-02-27 13:13:24最近看上了一间中古屋,周二下了斡旋请仲介去谈,但到现在都没回报消息,有打算如果
没成要拿回斡旋金,再找其它仲介去谈看看,但是看到斡旋签约上有一个条文”立书人于
卖方委托期间届满后两个月内就上开房地与卖方成交时,立书人同意视为受托人已完成居
间仲介之义务,立书人承诺仍应给付前开约定之服务报酬予受托人”,请问这条文是不是
指斡旋失败之后,我再请其它仲介去谈,如果成交了,我还要给前个仲介服务费? 当初
签斡旋没注意到这条,如果是这样的话,也太不合理了,没谈成还要被绑两个月不能去透
过其它仲介再谈同个物件,还是我误解了这个条文?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