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两大品牌精彩又离谱的官司

楼主: MiMiMeow (咪咪喵)   2020-12-28 14: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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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查到的被告没有被马赛克名字
个资考量贴上来的删除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06年度审诉字第302号
公 诉 人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选任辩护人 
被   告 
选任辩护人  
被   告 
选任辩护人  
上列被告等因伪造有价证券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6 年
度侦字第5319号、第6005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丙○○、乙○○、甲○○共同犯伪造有价证券罪,丙○○处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乙○○、
甲○○各处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均缓刑参年。伪造之支票壹张(付款银行:第一银行北投
分行,帐号:052017号,支票号码:UA0000000 号,发票人:林可均,票面金额:新台币
伍拾万元,发票日:105 年9 月13日)及信义房屋买卖斡旋金契约(壹式肆联)上伪造之
“林可均”署押共壹拾贰枚均没收。
犯罪事实
一、丙○○、乙○○系永庆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永庆房 屋)之房屋仲介业务员
(下称房屋仲介),甲○○则系永庆 房屋之离职房屋仲介。丙○○于民国(下同)105
年8 月1 日受卖方范贤明委托出售其所有台北市○○区○○路0 段00 号7 楼房屋及坐落
之土地。嗣有买方向乙○○表明愿以新台 币(下同)4,800 万元购买上开房地,惟因范
贤明坚持出售 底价为5,050 万元,丙○○、乙○○于105 年8 月底、9 月 初某日,商议
由第三人透过其他房屋仲介业者,以“假斡旋 ”之方式向范贤明以低于4,800 万元之金
额议价,使范贤明裗@降低底价出售,以顺利取得仲介佣金,乙○○复于105 年8 月底
、9 月初某日,告知前同事甲○○上开计画。丙○ ○、乙○○、甲○○即基于伪造有价
证券、行使伪造私文书 之犯意联络,先由丙○○向不知情之黄志平商借取得空白支 票1
纸(付款银行:第一银行北投分行,帐号:052017号, 票号UA0000000 号)后,交予乙
○○,又于105 年9 月6 日 晚上6 、7 时许,乙○○与甲○○相约在台北市中山区(起
诉书误载为大同区)中山北路3 段59号海霸王餐厅外,交付 上开空白支票予甲○○,并
商议当场由甲○○在该支票上填 载金额“500000”、“伍拾万元整”,并在发票人栏伪
造“ 林可均”署押1 枚,以此方式冒用“林可均”名义伪造该支 票。甲○○再于105 年
9 月6 日晚上8 时许,与受范贤明委
托出售上开房地之信义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义房 屋)所属房屋仲介石益豪,
相约在台北市宁夏夜市旁某冰店 ,表明愿以4,500 万元为承购金额购买上开房地,并冒
用“ 林可均”名义,在信义房屋买卖斡旋金契约(1 式4 联,均 未扣案,除买方收执联
由甲○○收执,余均交付予信义房屋 )上伪签“林可均”署押共12枚,且填载不实之“
林可均” 个人资料,伪造该买卖斡旋金契约,又委由石益豪代为在上 开支票上填载发票
日“105 年9 月13日”、受款人“安信建 筑经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内容,后交付上开伪
造支票及伪造 买卖斡旋金契约以行使之,足以生损害于信义房屋及“林可 均”。嗣信义
房屋发现房屋仲介甲○○冒名“林可均”,于 105 年10月19日向甲○○提出伪造有价证
券等告诉,丙○○ 、乙○○旋于同年12月16日,于犯罪被发觉前,向台湾士林 地方法院
检察署检察官自首犯罪而接受裁判,始查悉上情。二、案经信义房屋诉由台湾士林地方法
院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
理 由
壹、证据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 者外,不得作为证据,刑事
诉讼法第159 条第1 项固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经当事人于审判程
序同 意作为证据,法院审酌该言词陈述或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 ,认为适当者,亦得为
证据;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于法 院调查证据时,知有上开刑事诉讼法第159 条第1
项不得为 证据之情形,而未于言词辩论终结前声明异议者,视为有前 项之同意,刑事诉
讼法第159 条之5 亦有明文。本判决以下 援用各项传闻证据,经本院于审判程序提示予
检察官、被告 等及辩护人等,并告以内容要旨,检察官、被告等及辩护人 等均表示无意
见,且未声明异议,本院审酌相关言词陈述或 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认为适当,依前
揭法条意旨,均得 援为本案证据。另本判决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证据,查无违 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之4 规定反面 解释,亦具证据能力。
贰、实体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实,业据被告丙○○、乙○○及甲○○于侦查及 审判中均坦承不讳,核
与证人石益豪、黄志平于侦查中证述 之情节相符,并有信义房屋买卖仲介一般委托书、
永庆房屋 委托销售契约书、委托事项变更契约书、标的物现况说明书 、上开伪造之支票
及买卖斡旋金契约影本各1 份附卷可佐, 足认被告等之自白与事实相符,均可以采信,
本案事证已臻
明确,被告等前揭犯行洵堪认定,均应予依法论科。二、核被告丙○○、乙○○及甲○○
所为,均系犯刑法第216 条 、第210 条之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及同法第201 条第1 项之伪
造有价证券罪。被告3 人间,就上开犯行,有犯意联络及行 为分担,均应论以共同正犯
。其等就买卖斡旋金契约部分伪 造署押之行为,为伪造私文书之阶段行为,均不另论罪
,而 伪造私文书之低度行为,复为行使之高度行为所吸收;另其 等于支票上伪造署押之
行为,系伪造有价证券之阶段行为, 而其等伪造有价证券后复持以行使,行使有价证券
之轻度行 为,亦为伪造之重度行为所吸收,均不另论罪。又被告3 人 各系以一行为触犯
伪造有价证券罪及行使伪造私文书罪,为 想像竞合犯,各应从一重之伪造有价证券罪处
断。另被告丙 ○○、乙○○于具有侦查犯罪职权之公务员发觉其等本件犯 罪前,主动向
台湾士林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供承本案犯行 并接受裁判,与自首规定之要件相符,均
依刑法第62条前段 规定减轻其刑。至被告甲○○系检察机关受理信义房屋之告 诉,始供
承本件犯行,检察机关既有确切之根据怀疑被告甲 ○○,自属已发觉犯罪,即无自首之
适用,附此叙明。再被 告甲○○行为虽有不当,然本件伪造之支票票面金额为50万 元,
支票张数仅有1 张,尚非专以伪造大量之有价证券贩售 图利之情形,且考量其行使之伪
造支票系用以斡旋之凭据及 担保,而非为流通之用,其伪造有价证券行为所造成危害社
会之程度自属有异,则法益侵害之程度获得部分之减轻,依 一般国民生活经验法则,实
属情轻法重,当足引起一般人之 同情,显有悯恕之处,纵处以法定最低刑度3 年,犹嫌
过重 ,爰依刑法第59条之规定,酌减其刑。至被告丙○○、乙○ ○上开犯行部分,经本
院依自首规定减刑之后,尚难谓其等 有情轻法重情形,自无再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
刑之余地 ,亦一并叙明。爰审酌被告3 人冒用他人名义佯购不动产且 签发支票,致信义
房屋及被冒名人权益受损,复有害票据流 通性及金融交易秩序,迄今亦未能与被害人达
成民事和解或 赔偿被害人所受损害,所为应予非难,惟念及被告3 人犯后 坦认犯行,态
度非恶,兼衡其等为本案犯罪之动机、目的、 手段、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暨被告丙○○
为高职毕业之教育 程度、未婚、须扶养父母亲及祖母、以房屋仲介为业,被告 乙○○为
大学毕业之教育程度、已婚、须扶养病父及1 名未 成年子女、以房屋仲介为业,被告甲
○○则为大学毕业之教 育程度、未婚、须扶养母亲、目前从事当舖业工作之生活状 况等
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资惩儆。三、再查,被告丙○○前虽因妨害性自
主案件,经台湾苗栗地方
法院以94年度诉字第416 号判决处有期徒刑8 月,缓刑3 年 确定,嗣缓刑期满,而缓刑
之宣告未经撤销,其刑之宣告失 其效力,视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 告乙○○、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纪录表各1 份在卷可凭,其等 因一时思虑未周,致罹刑律,惟犯后已坦承犯行,
应有悔悟 之意,认被告3 人经此侦审程序,当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 ,故本院认对被告
3 人前开所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 ,爰均依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规定,就被
告3 人并为缓 刑之宣告,以启自新。
四、被告3 人伪造之支票1 张(付款银行:第一银行北投分行, 帐号:052017号,支票
号码:UA0000000 号,发票人:林可 均,票面金额:50万元,发票日:105 年9 月13日
),系伪 造之有价证券,且无证据证明已经灭失,则不问属于被告与 否,应依刑法第20
5 条规定宣告没收。至其上所伪造之“林 可均”署押1 枚,为伪造有价证券之一部分,
已随伪造有价 证券之没收而包括在内,毋庸重为没收之谕知(最高法院63 年台上字第27
70号判例参照)。另被告伪造之信义房屋买卖 斡旋金契约(1 式4 联),因已交付予信
义房屋,非属被告 所有,或因未扣案,且非违禁物,为免将来执行困难,均不 另宣告没
收或追征;惟该契约(1 式4 联)上伪造之“林可 均”署押共12枚,依刑法第219 条规
定,不问属于犯人与否 ,均应予宣告没收。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 条第1 项前段,刑法第28条、第201 条第1 项、第216
条、第210 条、第55条、第62条前段、第59条、第74条第1 项第1 款、第205 条、第219
条,刑法施行法第1 条之1 第1 项、第2 项前段,判决如主文。本案经检察官张惠菁到庭
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审判长法 官 陈彦宏
法 官 苏昌泽
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
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
缮本)“切勿迳送上级法院”。
书记官 丁梅芬
中 华 民 国 106 年 10 月 24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
刑法第201 条
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公债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者,处3 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 千元以下罚金。行使伪造、变造之公债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
券,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处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
千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216 条
行使第210 条至第215 条之文书者,依伪造、变造文书或登载不实事项或使登载不实事项
之规定处断。
刑法第210 条
伪造、变造私文书,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处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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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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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LawsQ
作者: kakarrot (上床宝贝 用完报废)   2020-12-28 14:42:00
永庆房屋诚实为本 XDD
作者: ReiFan (说好的秒速5公分呢?)   2020-12-28 15:12:00
永庆官网banner又要多一个哽图了
作者: a386036 (骷髅怪)   2020-12-28 15:36:00
超屌伪造的支票,用真金白银去下不会欧
作者: ssiou (科科~~)   2020-12-28 15:37:00
原来是法律测验所,还以为是房仲业者呢?
作者: Tattoo (跟隨我^^)   2020-12-28 16:20:00
个人行为
作者: taoist9999 (键盘地政士)   2020-12-28 17:00:00
伪造有价证券是三年以上的重罪耶!是不懂法律,还是不管后果?
作者: a386036 (骷髅怪)   2020-12-28 18:09:00
t我也不懂既然后面更高,用现金或真支票不就好了
作者: iverson028 (不应该再想妳)   2020-12-28 18:34:00
先唬烂,再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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