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请益] 预售屋的停车位无法登记问题

楼主: tamacugi (哥吉拉)   2020-12-27 20:53:14
※ 引述《rcaspd (〞风▂ξ〞)》之铭言:
: 近期看到一间正在盖的新加坡式建筑的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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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建商询问的过程中,对于停车位有很大的疑虑
: 花了70万买一个停车位,但该停车位空间于契约书中却不在大公、小公或停车位的计算内,也不在任公设、共有空间内,契约中只有写该车位属于哪户使用。后续再由建商开立一使用凭証给买方当做车位使用证明。
: 因车位并无契约中写入占有多少坪数,日后也〞无法于房屋权状上登记有该车位〞,权状上的坪数(非土地持分)也无法因为我多买车位,而使坪数变大。
: 感觉我花钱向建商买了一个车位,买了一张建商开立的停车位凭证,但似乎没有任何的一个法律保障在。
: 请问这建案的停车位买卖是否有相关法规可参考?
有啦,请google约定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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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厦管理条例
第 3 条
五、约定专用部分:公寓大厦共用部分经约定供特定区分所有权人使用者
第 56 条
公寓大厦之起造人于申请建造执照时,应检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约定
专用部分、约定共用部分标示之详细图说及规约草约。于设计变更时亦同

前项规约草约经承受人签署同意后,于区分所有权人会议订定规约前,视
为规约。
第 33 条
区分所有权人会议之决议,未经依下列各款事项办理者,不生效力:
三、依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成立之约定专用部分变更时,应经使用该约
定专用部分之区分所有权人同意。但该约定专用显已违反公共利益,
经管理委员会或管理负责人诉请法院判决确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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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保障你权利的法条
: 是否是种合法的预售屋停车位贩售?
: 另一楼的空间使用是12户共有,但却又没登记在12户的产权中,请问这是因为新加坡建筑的关系吗?
一样是约定专用的关系
不管是新加坡式、米国式、虫国式,还是火星式建筑
只要盖在台湾,就得通通按照台湾的登记规则来走
作者: rcaspd (〞风▂ξ〞)   2020-12-27 21:44:00
感谢大大的回复。条例查了不少,但就是看不太懂…建照送审时是只有三四个车位,含一残障车位。但后续会二工,然后变成11个车位,但只有11户使用。请问约定专用的坪数会不会平分给住户登记呢?谢谢虽说盖在台湾要照台湾登记走,但建商说停车位不会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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