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各位大家好,家人于年前购屋,最近即将进入交屋阶段
但是发生一件让我们有点疑惑的事情
首先先说明购入房屋为40年老公寓,因为前屋主即为第一手屋主
她已经持有40余年,所以去申请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来课征土增税
然后我们就收到第一张税捐处发来的函
主要就是通知核准使用自用住宅用地课税
然后函上也注记了土地地号以及转移面积等等细部买卖资讯
我们对照了当初合约里的建物及土地誊本
确认建物誊本里的建物坐落地号只有一笔,也符合土地誊本的地号及面积
再对照此第一封税捐处来的函,一切都相符无误
但是前两天我们又收到了税捐处来的第二封函(这两封函间隔约莫2个月)
这个第二封函跟第一封一样,也是卖方申请要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来课土增税
上面也同样注记了土地地号以及转移面积等等细部买卖资讯
但是让我疑惑的地方就是
这第二封函里注记的土地地号并不在当初买卖合约里面
而如前述,建物誊本的坐落地号只有一笔(第一封函里的那笔),没有第二封函里的
后来查了一下地籍图,发现第二封函里的那笔土地其实是房子前面的道路
因为房子在小的巷弄内,早期小的巷弄很多都属于私人土地
所以房子前的小道其实也被划分入了房子的土地所有里
不然应该也不会收到这个第二封税捐处的函
后来家人问了代书,代书说土地的确是有两笔
而这第二笔的土地也含在本次的交易内容里,在建筑物内(????)
我这边是听不太懂土地面积在建筑物内是什么意思??
不过因为快交屋了,代书表示交屋再详细说明
我们希望能先大概了解是什么情况,所以家人托我上来问问经验丰富的各位。
感恩